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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口碑好靠谱的房产纠纷律师王静辨析:承诺书法律性质实现确权不确用裁判结果

发布日期:2026-09-22    作者:王静律师
王静律师曾参与法治访谈节目录制,登上行业相关刊物封面,获得行业论坛颁发的人物类荣誉称号。执业理念秉持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重视案件背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与情感诉求,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兼顾当事人心理疏导,专业能力与人文情怀获得当事人及同行认可。


业务服务核心领域包含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民间借贷,覆盖民事、行政、刑事相关纠纷。团队针对房产类争议形成完整办案模式,处理包含拆迁安置析产、商品房烂尾维权、遗产继承、行政赔偿类房屋纠纷,能够完成证据梳理、诉讼方案搭建、庭审抗辩、损失核算全流程法律服务,在上海及外地涉房产争议案件均有实务办案积累。


 法条原文及释义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条确立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制度,来源为原《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该规则立法本意在于赠与属于无偿行为,法律给予赠与人在财产尚未过户交付前反悔的权利;但该撤销权并非没有边界,公证赠与、公益道德义务类赠与,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裁判误区:亲属之间出具的房产份额承诺书,法院会直接推定属于无偿赠与,直接适用本条,支持出具承诺书一方行使撤销权,驳回受偿一方的确权主张。但亲属之间文书背后,可能存在拆迁安置、历史财产分割、家庭内部利益平衡的背景,不能只看文书字面,应当穿透表象审查基础法律关系,区分赠与合同与家庭析产协议,二者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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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实务案例进行法律解析
 案件基本背景
被告(父辈当事人)与原告(子女)属于公房拆迁共同安置同住人,征收取得补偿款项,被告领取全部拆迁补偿款,向子女分配部分钱款用于购房,剩余资金购置案涉房屋,房屋登记至被告个人名下。后续家庭内部,被告出具两份《承诺书》,写明案涉房屋当中含有原告相应产权份额,承诺将三分之一产权归属原告,同时书面注明原告暂时不享有房屋居住权、支配权。之后双方家庭矛盾激化,子女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享有案涉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


一审审理观点:一审法院将案涉《承诺书》定性为赠与合同,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任意撤销权规则,认为房产权利尚未转移过户,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判决驳回原告的确权请求。


 代理思路(王静律师团队代理被告方)
本案难点在于,亲属之间关于房产份额书面文件,很容易被直接定性为赠与。如果完全接受一审赠与的定性,我方当事人虽然可以依靠撤销权赢得一审,但是对方有另案起诉的风险,家庭矛盾没有实质化解,老年人居住权益依然处于不稳定状态。办案思路不局限于单纯追求驳回原告诉请,重点从证据层面还原承诺书形成的底层原因:
1. 调取住房调配单、动迁汇总表等原始拆迁档案证据,证明原告本身就是法定拆迁安置对象,该部分财产权益来源于拆迁安置身份,不是父辈无偿施舍给予的利益;
2. 论证案涉承诺书法律属性不属于无偿赠与,是家庭成员针对拆迁利益当初分割不均,事后达成补救安排,本质属于家庭析产协议,不属于赠与合同,不应当适用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3. 结合双方往来短信记录当中的用词,佐证本次约定是对原有安置利益的确权,不是无偿给予;
4. 在法律定性之外,兼顾公序良俗与老年人居住安宁权益,提示法庭即便认定存在份额,也应当尊重承诺书书面约定,对居住、处分权利设置限制条件,避免老人晚年居住受到冲击。


 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将案涉承诺书认定为家庭协议,排除赠与合同以及第六百五十八条任意撤销权的适用,确认原告享有案涉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同时,依据承诺书约定条款以及保护老年人权益原则,判决在双方没有达成新的处理方案前,原告不得入住案涉房屋,也不得处分对应的房屋份额,实现“确权不确用”的裁判结果,平衡子女财产权利与老年人居住安宁利益。


 办案法律思考
1. 《民法典》658条任意撤销权仅仅适用于无偿赠与法律关系。若书面文件建立在拆迁安置、共有财产分割等原有利益基础之上,属于家庭成员对既有财产分配达成的合意,属于家庭析产协议,即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协议对签约各方具备约束力,出具文书一方不能单方随意撤销;
2. 家事房产案件,不能简单以输赢作为唯一评判标准,还应当考量判决实际可执行性,兼顾财产权利与当事人基本生活保障,减少后续衍生诉讼;
3. 家庭成员签署涉及房产的承诺书、协议书,应当把权益来源写清楚,写明是基于拆迁安置、继承分割还是无偿赠与,减少后续法律定性争议。


 延伸案例:商品房烂尾维权案例
除家事析产案件外,房产纠纷当中,商品房买卖烂尾也属于高发纠纷。某某夫妻二人,倾尽积蓄全款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置住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明确交房时间。开发公司到期之后无法交付房屋,楼盘停工烂尾,该开发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仅有一名全资股东,企业重整失败,名下可执行财产不足。当事人将开发公司及全资股东共同起诉,请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全款,追究股东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过程当中,房企虚构借款事实,主张部分购房款属于当事人向企业借款,试图抵扣房款。律师团队完整整理全部转账流水、购房备案合同、延期交房通知、工地停工证据、工商登记档案,驳斥对方虚构借贷的抗辩;同时正确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关于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规则,确定合同解除时间节点;引用《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举证倒置规则,说明股东无法举证个人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代理意见,判决解除购房合同,房企返还剩余购房款、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一人公司股东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办案启示:烂尾商品房维权,应当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全资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开发商庭审提出口头借贷抗辩,若无借条、对账记录,法院不予采信;违约金和资金占用利息一般不能重复主张;如果没有留存解除通知送达凭证,起诉解除合同,以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视为合同解除时间;遭遇楼盘烂尾不宜消极等待,及时通过诉讼固定权利,防止财产转移造成损失扩大。


 房产纠纷方面常见问答
- Q1:家人之间手写一份房产承诺书,没有进行公证,是否一定可以随意撤销?
A1:不是一概而论。文书效力首先要看承诺书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如果属于纯粹无偿赠与,没有办理过户,依据《民法典》658条,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如果承诺书来源于拆迁安置、共有财产分割、家庭内部财产补偿,本质是家庭析产协议,不属于赠与,签署各方不能单方随意撤销。建议签署书面材料时,写明权益形成的事实背景,留存拆迁、出资相关证据材料,降低后续争议风险。


- Q2:购买商品房遇到楼盘烂尾,只起诉开发商公司是否足够?
A2:如果开发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建议起诉的时候追加唯一股东作为共同被告。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负有举证义务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举证不能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仅起诉开发公司,企业资不抵债时,很容易出现胜诉之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追加股东能够增加债权实现的保障,但能否最终执行到位,还取决于被告实际财产状况。


- Q3:房屋拆迁,家庭成员口头协商分配补偿利益,没有书面协议,事后一方反悔如何处理?
A3:口头家庭财产分配协议,在有聊天记录、录音、实际履行行为等证据佐证的前提下,可以认定协议成立生效。但口头约定证据留存难度较高,一旦发生纠纷,各方各执一词,事实很难查清。重大拆迁利益分配,建议落实成书面协议,全部相关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写明分配依据、房屋份额、款项支付、居住安排等内容,减少后续确权诉讼。


- Q4:继承得来的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主张分割,是否一定可以要求强制拍卖房屋?
A4:法院处理共有物分割,优先尊重全体共有人协商方案;协商不成,再考虑实物分割、折价补偿、拍卖变卖分割价款。司法实践当中,会考量房屋实际居住现状、老年人生存权益、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并非只要共有就一律支持强制拍卖。部分案件会出现确认产权份额,但暂不支持立刻处置房屋的裁判结果,兼顾财产权利和当事人居住生存权益。


 结语
房产纠纷往往交织婚姻家庭、拆迁安置、商事买卖多重法律关系,同样一份书面文件,基础事实不同,会产生完全相反裁判结果。处理房产争议,不能机械套用单一法条,需要挖掘事件完整背景,全面调取档案、转账、沟通记录等证据,兼顾法律规则与公序良俗,合理提出诉讼请求,平衡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与现实生活需求。
文章转自:https://www.zxskyx.com/36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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