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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美容行业协会乱象频出:专家共识岂能打破法律底线?

发布日期:2026-09-21    作者:石东辉律师
近日,浙江省整形美容协会发布《关于护士脱毛等三类执业行为的合规性分析与指导建议》(专家共识),文中称:经专家组审慎研讨,一致认为具备三年以上医疗美容专科经历且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护理人员,在主诊医师指导下、保证操作规程及安全的前提下,可在医师医嘱下辅助开展激光脱毛无创光电设备操作。笔者认为,这又是行业协会突破法律底线盲目指导行业的一个突出表象,这种无视法律法规的“指导”不仅不会给行业带来一股清流,反而会加剧行业乱象,甚至将医美机构带入行政处罚甚至民事、刑事责任承担的深渊。首先,护士操作激光脱毛缺乏上位法依据。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激光脱毛作为使用医疗器械、具有一定创伤性和风险的脱毛行为,属于医疗美容项目。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激光脱毛属于该目录下“美容皮肤科项目-有创治疗项目-微创治疗项目-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那么,谁有权实施这一医疗美容项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主诊医师的资格条件,第十二条规定: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第十三条则专门规定了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条件:具有护士资格、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该办法的条文结构清晰表明:医疗美容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医师(主诊医师或在其指导下的执业医师),护理人员的条件规定仅涉及护理工作的从业资格,从未授权护士操作医疗美容设备。浙江省整形美容协会的文件援引第十三条作为护士操作激光脱毛的依据,是对法条的误读。第十三条解决的是“什么人可以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问题,而非“护士可以操作哪些医疗设备”的问题。护理工作与医疗技术操作在法律上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其次,行业规范不能突破法律规范。该文件以中国整形美容协会2025年发布的《医疗美容从业人员执业规范》(T/CAPA16-2025)团体标准作为依据之一。然而,团体标准属于行业自律规范,其法律位阶远低于部门规章。《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是原卫生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具有强制法律效力;而团体标准仅对会员单位具有约束力,不能作为规避或突破上位法规定的正当理由。《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这一制度设计旨在确保医疗美容项目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即便该文件强调了“在主诊医师指导下”、“医师医嘱下”,但“指导”不等于“替代”,医嘱不能改变操作主体必须是医师这一法定要求。护士可以在医师指导下从事辅助性工作,但直接操作治疗设备已超出护理工作的法定范畴。再次,执法实践已给出明确答案。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法院对此类行为的违法认定高度一致。行政处罚案例(长第2220250208号):经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调查,上海张某某医疗美容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李某某在接诊脱毛顾客后安排护士王某某、欧某某单独为该客户进行了激光脱毛,该机构被认定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警告并罚款48000元。行政处罚案例(津河北卫医罚〔2024〕0025号):天津市河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河北区时光整形美容门诊部使用护士伊某某、郝某某、李某某操作型号为FG2000C的半导体激光治疗仪为顾客李某开展激光脱毛活动进行调查,罚款10000元。人民法院判决案例(2023)鲁0321行初48号·:2022年11月1日,桓台县卫生健康局在检查中发现岳某(已取得《护士资格证书》)涉嫌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淄博某某美容有限公司桓台某某医疗美容诊所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使用强脉冲光脱毛/嫩肤仪进行嫩肤、改善浅纹和抗衰修护等医疗美容行为),调查后作出的(桓卫医罚[202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认为,岳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上述医疗美容诊所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桓台县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最后,风险提示与建议。综上,浙江省整形美容协会发布的该文件中,关于护士操作激光脱毛的结论在法律上难以立足。对于医疗美容机构而言,采信该文件存在以下风险:其一,可能面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其二,护士本人可能被认定为“非医师行医”,面临行政处罚;其三,一旦发生医疗损害纠纷,机构将因违规执业而承担更重的民事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笔者建议,在法律法规未作修订之前,各医疗美容机构应严格遵循现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安排护士独立或“在医嘱下”操作激光脱毛等光电设备。
作为行业协会,在发布此类专家共识的同时,更应审慎对待法律边界的界定,避免以行业共识之名,行突破法律之实。2026年,合规才是医美行业发展的王道。合规是合什么规,是合法律法规的规!而不是合医美人士自己认知的规。不管是大部分省市“美容外科医师是否能进行玻尿酸注射”,还是“护士是否能操作激光设备”,很多所谓的医学“专业人士”均有不同的观点和见解。但现实是,医美合规是法律问题,不是技术问题。你的专业角度在面对监管和法官时你才会知道有多苍白无力。
律师简介:
石东辉律师,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医美合规及维权专业委员会主任,百瑞全国医美维权律师团发起人;现任山东整形美容协会风险控制专家团成员;北京医美镜医疗美容争议研究与调解中心高级研究员、调解员;公众号“美界大叔”运营者。
执业前拥有十多年医疗美容机构运营管理从业经历,熟悉医美营销、诊疗流程、耗材管理、医患纠纷处置全链条实操;现专业深耕医美消费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服务,深度参与行业医美合规研讨、医美争议调解相关工作,兼具医美行业实务认知与医疗、消费纠纷法律办案经验。
2026年,石东辉律师依托北京市百瑞律所全国连锁分支机构资源,牵头组建百瑞全国医美维权律师团队,建立济南总部统筹、各地分所属地协同办案机制,处理跨区域连锁医美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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