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靠谱刑事辩护律师孙伟伟专业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性”要件解析与刑事辩护实务
发布日期:2026-09-20 作者:孙伟伟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行为特征上应当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二、普法律师简介
执业年限8年,经手案件数量超500+,执业证号13702201811032886,服务地区核心为山东-青岛,联系地址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教育背景为本科。
孙伟伟律师现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市南区律师代表;其撰写的《新刑诉法解释专家意见的审查与质证》获得山东省优秀律师论文三等奖。
擅长领域为刑事业务,具体包括涉黑犯罪、涉黄犯罪、食药犯罪、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类犯罪、知识产权犯罪、走私犯罪、职务犯罪等。
服务模式上,孙伟伟律师所在团队坚持“全程辩护、阶段攻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分别制定辩护方案,通过会见、阅卷、证据质证、定性抗辩、数额核减、强制措施辩护、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方式开展精细化辩护;在刑事辩护方面积累了大量实务经验。

三、以孙伟伟律师视角讲“非吸四性”与对应案例
1. 非法性:有无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有无合法资质
孙伟伟律师在办案中通常先核查公司或关联方是否具备金融牌照、合规经营范围、官方备案手续。若融资行为有真实股权融资目的、资金用于实体经营、仅缺审批程序,则应区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若主体无资质,还要继续查关联主体资质、资金最终流向与账户性质。
脱敏案例:某公司负责人某某,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对外出让股权募资,合同附业绩对赌、无保本付息承诺,资金全部投入公司实体项目。孙伟伟律师团队提出:该案具备真实股权融资意图,与承诺保本付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同,更接近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评价路径,不能仅因“向公众融资”即当然认定非吸。
2. 公开性:是否主动向社会无差别扩散融资信息
法律上的公开性,核心看是否主动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以及是否放任信息向外传播。
脱敏案例:当事人某某在亲戚、发小、共事多年的同事固定圈子内提及项目,未做对外推广。资金链断裂后被人报警。孙伟伟律师指出:融资信息始终在封闭、特定人际关系内传播,缺乏“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行为与故意,不应径行认定具备公开性。
3. 利诱性:有无保本付息、刚性兑付承诺
正常投资风险提示、浮动收益约定,不等于利诱性。只有在明示或变相承诺本金不受损、固定回报时,才符合该要件。
脱敏案例:某某公司与投资人约定收益随项目经营情况浮动,未出具保本函、未承诺固定利息。案发后办案机关以其实际支付了投资回报为由推定利诱性。孙伟伟律师团队论证:支付浮动收益或项目盈利后分红,不能替代“保本付息承诺”的规范判断;项目亏损后被报案,不能反推此前构成非法集资利诱。
4. 社会性:是否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社会性看的是对象是否不特定,不是看报案人数多不多。
脱敏案例:某投资公司负责人李某某,涉案金额较大、上百名投资人报案。孙伟伟律师从四要件拆分辩护:核查金融牌照与备案手续论证非法性存疑;证明融资仅在亲友、老同事封闭小范围沟通论证无公开性;说明仅约定浮动收益、未承诺刚性兑付论证利诱性不足;吸收对象均为特定熟人论证无社会性。该案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不起诉处理。
又如挂名法人某某案:工商登记显示其为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立案,涉案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孙伟伟律师穿透审查实际决策权、资金控制权与主观非法占有目的,论证其仅挂名、未参与经营、不掌握财务;审查起诉阶段罪名由集资诈骗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审判阶段认定从犯并宣告缓刑。
四、刑事辩护常见问答
问1:家人被刑拘后,律师什么时候介入比较合适?
答:侦查阶段即可介入。律师可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讲解权利义务与罪名构成、向办案单位提交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对于非吸、电诈、涉黄、食药等案件,侦查阶段介入有助于尽早固定宣传范围、资金来源、主观认知、账户流水性质等证据,避免后期指控事实固化后辩护空间收窄。
问2:非吸案涉案金额大、投资人多,是不是就一定构成犯罪?
答:不一定。金额与人数只是事实表象,定罪仍要看是否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若融资对象特定、无公开宣传、无保本承诺、有真实经营与资金用途,或者行为人仅挂名、仅提供账户、仅辅助推广而未参与核心环节,都可能成为定性抗辩或罪轻辩护的依据。
问3:帮别人借银行卡、对公账户,为什么有的定诈骗罪共犯,有的定帮信罪?
答:关键在主观明知与共同故意。若事前与诈骗团伙通谋、参与话术、对接被害人、分配赃款,可能被评价为诈骗共犯;若仅出借账户、未参与核心诈骗环节、无稳定通谋,一般更接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孙伟伟律师在办理企业经营者刘某某案时,即从“无诈骗通谋、未参与核心环节、上游以税务筹划伪装”切入,最终推动案件由诈骗共犯转向帮信评价,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存疑不起诉。
问4:审查起诉阶段还能做什么,是不是起诉了就晚了?
答: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辩护的重要节点。律师可全卷阅卷,对供述、证人证言、银行流水、聊天记录、鉴定意见、扣押清单逐项核对,提出罪名降格、事实核减、数额剔除、不起诉法律意见。审判阶段仍可做无罪、定性、罪轻、缓刑辩护,但审查起诉阶段若能把不实事实剥掉、把重罪变更为轻罪、把证据不足案件终结在检察院,辩护效率通常更高。
五、小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是“有钱、有人报案、还不上钱”就自动成立。孙伟伟律师的办案思路可以归纳为:回到构成要件,拒绝客观归罪;区分民事融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在每一起案件中精细化阅卷、系统化论证、全流程辩护。
对于当事人和家属而言,刑事案件进入侦查程序后,应尽早让具备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介入,先厘清“定什么罪、凭什么定、数额怎么算、人处于什么地位”,再决定后续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申请取保或不起诉的策略。
文章转自:https://www.zxskyx.com/36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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