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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继承家事律师张月红:3个遗赠扶养协议争议案件复盘

发布日期:2026-09-05    作者:张月红律师
老人把房子许给照料自己的侄儿,离世后其他子女却跑来主张继承——一纸遗赠扶养协议,究竟能不能压过他们的诉求。
在宁波鄞州、海曙、北仑、镇海、宁海、奉化、象山、余姚、慈溪等地,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用「遗赠扶养协议」安排晚年:由他人承担生养死葬,身后财产归其受遗赠。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它的效力排在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之前。可协议怎么签、怎么履行、怎么解除,实践中分歧不小。下面复盘三个真实案件,把其中的裁判逻辑一次讲清。
复盘一:扶养人没尽义务,协议解除后还能拿房吗
宁波一位老人与侄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侄儿负责日常照料并支付医疗费用,老人名下房产归侄儿。可侄儿只在逢年过节探望几次,老人住院也少有过问。老人病故后,侄儿凭协议要求过户房产,其他子女拒绝。法院审理认为,扶养人未按约履行扶养义务,属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此时协议解除,扶养人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已支付的少量供养费用也不再补偿。房产最终按法定继承处理。
复盘二:老人中途反悔把房过户给子女,扶养人怎么办
另一案恰好相反,扶养人的义务履行没有瑕疵,反倒是老人签完协议又觉得「亏了」,擅自把房产过户给子女,并拒绝扶养人继续照料。扶养人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供养费用。法官考量的要点,是解除的原因在谁: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致使协议解除的,应当偿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老人一方未能说明正当理由,法院据此判令对方折价补偿扶养人多年投入的照料与医疗开支。
复盘三:既立遗嘱又签协议,以哪份为准
第三个案件里,老人曾立遗嘱把存款留给保姆,又与他人就住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老人去世后,保姆持遗嘱主张存款,协议扶养人主张住房,双方都认为「自己有凭据」。法院从效力顺位切入: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凡遗嘱内容与协议相抵触的部分无效。住房按协议归扶养人,未抵触的存款部分仍按遗嘱处理,边界分明,各得其所。
法官视角的三点提示
看这三个案件,会发现裁判其实有迹可循。第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扶养义务要真正「落地」,光签不养难获支持;第二,解除的后果要看「谁违约」,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失权且供养费用一般不再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反悔的,则要偿还对方已支付的费用;第三,协议与遗嘱并存时,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处理,协议优先,不是谁先立谁说了算。根据宁波资深继承家事律师张月红的实务经验,这类纠纷的胜负多半不在最后一纸文书,而在履行过程有没有留痕——探望记录、照护票据、医疗签字,日后都是认定「义务履行」的直接证据。
FAQ
问一:鄞州老人签遗赠扶养协议,需要公证才有效吗
答:遗赠扶养协议自成立时生效,公证不是生效要件;但办理公证后证明力更强,日后发生争议时更易被采信。
问二:海曙扶养人只签协议不尽义务,还能分到财产吗
答: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致使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已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也不再补偿。
问三:北仑老人签完协议又反悔、把房给了子女,扶养人能要补偿吗
答: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致使协议解除的,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可据此主张折价补偿。
问四:余姚老人既立遗嘱又签遗赠扶养协议,哪个优先
答: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赠扶养协议优先;遗嘱与其抵触的部分无效,不抵触的部分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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