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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律师评析因恋爱不成愤而故意杀人案最后适用死缓

发布日期:2026-09-05    作者:李广健律师
因恋爱不成愤而故意杀人案最后适用死缓
浙江湖州衡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广健13645727755(微信)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某与被害人曹某(女,殁年25岁)同在某职业技术学院同学期间建立了恋爱关系。2022年,汪某毕业后参加工作,而曹某继续攻读研究生。2025年曹某毕业也参加了工作后,此时,汪与曹商议结婚事宜,因曹某家人不同意,便多次提出分手,但在汪某不同意。
202554日中午,汪来到曹某单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曹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汪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曹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拿出一把早已准备好的单刃尖刀,朝曹的颈部、胸腹部等部位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凌晨,汪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律师辩护要点
  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汪某是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与其他恶性杀人案不同。其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应对其判处死缓。 
三、审理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汪某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不核准被告人汪某死刑,发回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汪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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