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刑辩律师刘新谈:对方先惹事,寻衅滋事罪还能成立吗?
发布日期:2026-09-04 作者:刘新律师
冲突很少是单方面挑起的,如果起因确实在对方,动手的一方在某些情况下确实可能获得一定程度的责任减轻。前提是对方惹事,但不等于你可以无限反击。法律不会因为对方有错就让打人者完全免责,责任减轻不等于免责,这是首先要搞清楚的一点。司法解释在认定寻衅滋事罪时有一条明确规定:“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这句话直接点出了“对方先惹事”在法律上的意义。
具体可以从两种情形来理解。一种是对方“故意引发”,对方主动挑衅、辱骂、激怒导致冲突发生,这种情况下冲突的源头在对方,行为人的反应虽然过激,但整体事出有因,和没有缘由就动手打人有本质区别。比如在公共场合被人当众辱骂后推搡对方,虽然动手不对,但起因是对方先挑事,法律评价上会有不同。另一种是对方“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虽然起因在对方,但一方不依不饶、小题大做,把事情越闹越大。比如对方只是说了一句不好听的话,行为人就直接动手把人打伤,反应程度和起因严重不成比例,这种情况下激化责任主要在打人者身上,责任减轻的空间就小了。
办案机关在审查这类案件时,不是简单看“谁先动手”,而是综合评判双方在整个冲突过程中的言行举止,看谁的过错更重、谁对矛盾激化起了关键作用。言语挑衅、抢先动手、事后持续纠缠都在审查范围之内。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虽然不一定会让行为人完全没事,但通常会影响罪名的认定和最终的处理结果。寻衅滋事罪最高五年,故意伤害罪轻伤三年以下,如果能把罪名从寻衅滋事降为故意伤害,对当事人的结果差异很大。
回到最开始的问题:对方先惹事,打人的责任会不会轻一些?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如果矛盾是对方故意引发的,或者对方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行为人一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即便构成其他犯罪,被害人的过错在量刑时也会被考虑进去,处理结果会有所不同。但有一个前提不能忽略,对方的过错只能减轻责任,不能免除责任。判断能不能减轻、能减多少,关键看两件事:谁的过错在先,反应有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确定了这两样,责任有多大、结果会怎样,心里大概就有数了。
以上内容为普法知识分享,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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