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律师评析一起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6-08-30 作者:李广健律师
浙江湖州衡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广健13645727755(微信)
1、【基本案情】
某A营养品有限公司秉持“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经营理念,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得到市场认可,销路大开。2025年8月起,在网络上发现有个罗某实名注册的账号,在多个网络社交媒体平台上不断发布涉及某营养品公司盈利模式、产品质量、企业商誉以及法人名誉的视频,营养品公司以及公司法人代表进行恶意抹黑诋毁,并借机吸粉引流带货,为另一家同行的B营养品有限公司营造竞争优势。A某营养品公司认为罗某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同时侵害其名誉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删除侵权视频,书面致歉并在视频账号发布致歉内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0万元。
2、【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认为,罗某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引发公众对A某营养品公司的不当猜疑,导致A公司多年积累的公众信任度受损,并造成A公司部分商品被退货,对其他业态商品销售亦产生间接负面影响,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罗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罗某使用带有侮辱性的低俗词语,发布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虚假负面言论,且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客观上导致公众对公司法人的品德、声望产生负面认知,使其社会评价降低,罗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名誉权的侵害。B营养品有限公司为享受侵权行为带来的流量红利,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对罗某发布的虚假信息持放任态度,具有过错。上述行为与罗某的被诉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故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视频,发布致歉声明并在视频账号发布,赔偿A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开支共计110万元。
3、【律师点评】
本案是依法规制网络商业诋毁行为的典型案例。在当下的形势下,严惩网络造谣炒作牟利的商业诋毁行为,明确了舆论监督与恶意侵权的行为边界,对于有效治理内卷,打击不正当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广泛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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