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再婚配偶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可以诉请变更抚养关系
发布日期:2026-08-30 作者:李广健律师
浙江湖州衡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广健13645727755(微信)
一、【基本案情】
孙某与钱某(女)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4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二子跟随孙某生活,女儿跟随钱某生活。后孙某与案外人潘某登记结婚,三人一起共同生活。2025年某日,母亲钱某探望儿子时,发现其身上有伤痕,盘问原因后,遂报警。公安机关查明:一次是因其外出贪玩,继母在家中使用铁质衣架对“教育”;另外一次是辱骂朱或者说继母坏话,在家中使用手机充电线对其臀部等部位进行击打,造成背部、臀部、大腿近臀部处体表挫伤。公安机关据此对继母予以治安拘留和罚款。该事件发生后,母亲便将其带回共同生活。再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归母亲钱某。案件审理中,儿子也向法官表示跟随母亲生活愉快,也明确表示不愿意再跟随继母一起生活。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继母两次殴打继子造成其体表多处挫伤,其行为已明显超过一般家庭教育的范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孙作为父亲且为直接抚养人,对继母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持放任态度,不加阻止,未尽到监护职责,由其担任直接抚养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此外,儿子已有八周岁,对生活环境的利弊以及抚养情况有基本的辨识能力,跟随母亲一起生活是其真实意愿。综上,法院认定不适宜继续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依法支持变更抚养关系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父母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后,对未成年子女仍然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明知一起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却持放任态度不加以阻止,属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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