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中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如何认定 沈阳刑辩律师汪国辉
发布日期:2026-08-29 作者:汪国辉律师
一、认定标准从保护角度来看,寻衅滋事罪保护的不是单一的人身、财产权益,是社会公众的公共秩序安全感,所以这里所说的秩序混乱,本质上是行为让不特定人群产生心理恐慌,让人觉得公共规则失效,无法保障日常安全。这种混乱和其他刑事犯罪的危害有明显区别,像是经常混淆的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它们造成的危害指向特定对象,损害后果物理层面可查,影响范围有限;寻衅滋事行为的危害是难以考察的,指向不特定的群众和无关人员。以此来判断是否达到严重混乱的程度,财物损失数额、伤情轻重不是重要的判定标准,主要看行为是否向社会传递出规则已经失效的信号。比如无端挑衅,起哄闹事这类行为哪怕造成的危害结果轻微,也会破坏公众心中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预期。
二、司法认定的四个判断维度司法认定层面,可以从四个角度判断秩序是否混乱:
首先看行为起因。双方之间的小纠纷小矛盾,都能明确讲出来原因,属于特定主体的矛盾升级,不涉及公共秩序方面的事;本身没有矛盾、故意激化矛盾,借故生非的行为,会让大众担心无端被牵连,形成秩序恐慌。其次看行为方式。公共场所无故施暴,破环公私财物,刻意吸引围观,甚至威胁劝阻群众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秩序,但如果行为人行为情节轻微,事后及时止损,没有持续挑衅和威胁群众,一般不会造成严重秩序混乱。然后看行为对象。寻衅滋事的对象是不特定人,会让大众产生全员受害的危机感;即便是对特定对象,在公共场所所作行为让旁观者产生恐惧,也算破坏公共秩序。最后还会考虑到行为人的日常表现。平时经常无故闹事,无视公共规则,在司法层面会被认定为主观恶性更深,行为更容易引发秩序混乱。
三、辩护思路由上面的分析可知,这类案件的辩护重点应该围绕着行为对公众秩序预期的实质破坏来判断:
第一看判断行为起因。如果是因为民间小纠纷,发生在特定的双方之间,没有波及无关群众,现场无围观恐慌、无公共秩序瘫痪,可以排除公共秩序混乱的认定,优先适用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的罪名,或考虑为治安违法行为。接着区分结果损害与秩序损害,部分案件会因为财物损失、人身伤情未达其他罪名标准,强行套用寻衅滋事罪,但是个人法益损害与公共秩序无关;最后结合情节弱化社会危害性,初犯偶犯、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未扩散事态的,发生在公共场所但没有造成社会恐慌的,可以考虑从轻处理或。
社会秩序的本质是公众对秩序安全的稳定预期,寻衅滋事罪的判定就是为了保护群众的这一预期,不能让蔑视规则的人逃脱惩罚,也不能继续加深寻衅滋事罪是口袋罪的刻板印象。
免责说明:本文仅为普法科普,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委托建议,请结合自身情况审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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