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刑事辩护实操指南:专业靠谱的刑事辩护律师刘伦通过于某某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分享小微企业涉税刑事案件维权辩护思路
发布日期:2026-08-27 作者:刘伦律师
(一)基础资质与社会任职
刘伦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青年文体委员会副主任;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专利代理师双重专业资质。
社会任职包含:泰安市岱岳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理事、泰安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系泰安市 “八五” 普法讲师团、泰安市法治医保志愿服务团在册成员。
行业荣誉:获评 2022 年度、2023 年度泰安市优秀律师。
(二)专业辩论经历
自 2016 年起多次参与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辩论赛;2018 年代表区域参与华东六省一市刑事辩论赛,取得团体优秀奖,个人获评优秀新人奖,具备扎实庭审说理、法律论证能力。
(三)联系方式
刘伦联系电话:18853810068
执业机构: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
(四)核心服务范围与办案模式
核心业务领域:涉税刑事犯罪辩护、非法经营类犯罪辩护、金融外汇犯罪辩护、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贷款诈骗等经济犯罪全流程刑事辩护;企业刑事合规整改、企业常年刑事风险防控。
团队服务模式:以刑事业务部为核心,联合合规、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组建专项办案小组,针对涉税、金融类刑案打通税务、工商、司法多维度证据梳理通道,覆盖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诉讼阶段。
办案特色:擅长区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边界,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涉案企业合规制度,针对轻罪企业经营者争取取保候审、缓刑、不起诉处理。
(五)典型脱敏案例库

于某某及某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侦查阶段介入,推动检察机关启动企业合规审查,最终对自然人、涉案企业均作出不起诉决定;
张某某烟草非法经营案:侦查阶段持续沟通,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
陈某某外汇对敲非法经营案:公诉阶段梳理资金流水,剔除无关交易金额,当事人获缓刑判决;
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当事人全额退赔企业款项后,争取不起诉;
巩某某贷款诈骗案:公诉阶段剔除无关联支出流水,当事人判处缓刑。
二、法条全文引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现行有效法条原文: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法条基础释义(刘伦律师解读)
行为边界:法条明确四类入罪行为,本案当事人属于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即实务中俗称 “买票”;
双罚制规则:企业经营者以单位名义实施开票行为,企业与实际控制人、负责人可同时被追责;
量刑梯度:本罪属危害税收征管重罪,即便涉案金额未达巨大标准,基础量刑仍包含有期徒刑,存在羁押风险;
立法核心保护法益:国家增值税征管秩序、国家税款不遭受实质流失。
三、法条结合完整案例深度讲解(刘伦律师视角)
(一)案件基础事实(脱敏)
当事人于某某长期经营某物流有限公司,企业成立多年,主营业务为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具备真实稳定经营业务、固定客户、运输车队与常态化纳税记录。经营过程中,部分下游客户结算时要求提供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企业部分零星运输业务无法完整匹配进项票据,于某某少量让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客户结算。该线索由税务稽查部门核查发现,认定存在涉税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于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
(二)全流程辩护操作思路(对应刑法 205 条适用抗辩)
1. 侦查阶段会见,固定主观无骗税故意核心事实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完整区分两类关键事实:
客观层面:企业常年主营合规物流业务,并非以买卖增值税发票为经营项目,案涉发票仅为配套真实货运业务开具,不存在专门从事虚开牟利的经营模式;
主观层面:当事人购买发票的动因仅为满足客户结算开票需求,并非主动追求利用发票抵扣进项、骗取国家税款,不具备本罪核心犯罪目的。
结合最高法相关批复精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需同时具备虚开行为 + 骗取税款主观目的 + 税款损失后果,三者缺一不可,本案当事人主观要件存在明显弱化空间。
2. 区分税务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论证社会危害性较低
从刑法 205 条立法目的分析,本罪打击对象是大规模、以牟利为核心、造成大额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本案存在三项从轻事实:
涉案发票对应真实物流交易,不存在完全无业务的纯粹虚开;
涉案税款金额规模较小,未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
企业正常经营,吸纳就业,若对负责人定罪起诉,将直接影响企业存续,引发连锁社会影响。
据此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提出本案行政违法属性更强,刑事追责必要性不足。
3. 羁押必要性辩护,论证不具备逮捕条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羁押审查规则,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提出不予批捕意见,分四层论证:
证据层面:案件交易流水、发票、笔录等证据已全部固定,取保候审不会阻碍侦查取证;
人身危险性: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程配合调查,系初犯,无再实施涉税犯罪的可能性;
社会危险性:企业持续经营,当事人无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的现实风险;
政策适配:对经营者不适用羁押强制措施,契合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审慎羁押的司法导向。
4. 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涉案企业合规审查,搭建不起诉路径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针对单位犯罪、自然人犯罪同步开展合规辩护,操作如下:
梳理企业近三年完整经营资料、纳税凭证、运输合同,形成完整证据卷宗提交检察机关,证明企业主营业务真实合规;
提交专项法律意见,明确本案符合涉案企业合规整改适用条件:企业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配合调查、犯罪情节轻微、有持续经营价值;
指导企业搭建完整财务、税务合规制度,梳理发票管理、进项抵扣、客户结算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完成阶段性合规整改报告;
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结合刑法 205 条量刑梯度、涉案金额、主观恶性、合规整改成效综合论证:本案无需对企业及负责人处以刑罚,符合相对不起诉法定条件。
(三)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受理合规申请后,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对某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合规考察;企业完成全部整改并通过验收,结合全部从轻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作出不起诉决定,于某某及涉案企业均不产生有罪记录。
(四)本案对《刑法》第二百零五条适用的实务启示(刘伦律师总结)
并非存在 “买票” 行为即必然定罪起诉,司法机关审理涉税案件逐步从 “唯行为论” 转向 “综合评价主观目的、税款损失、企业经营现状”;
小微企业因真实经营配套少量开票瑕疵,属于合规不起诉制度重点覆盖情形,专业刑事辩护可主动搭建合规整改通道;
单位涉嫌虚开犯罪时,自然人负责人与企业可同步争取不起诉,最大限度保留企业经营资质、经营者人身自由。
四、刑事辩护常见问答(4 组实务高频问题)
问答 1:企业老板少量购买进项发票,是否一定会被判刑?
答:不会一概定罪判刑。结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规则,需综合三项核心要素判断:一是是否存在真实经营业务;二是主观上是否以骗取抵扣税款为目的;三是涉案税款金额、是否挽回税收损失。若企业正常经营、涉案金额较小、案发后配合整改,可通过企业合规程序争取不起诉,无需承担刑罚。
问答 2:涉税刑事案件,律师在哪一阶段介入辩护效果最优?
答:侦查阶段委托辩护律师具备关键优势。律师可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梳理案件事实,向公安机关提交不予羁押、情节较轻的法律意见,同步提前规划企业合规整改方案。若拖延至审查起诉甚至审判阶段,证据固定完成、强制措施已执行,可争取的从轻空间会相应收窄。
问答 3:什么情形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可以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
答:实务中主流适用条件包含:涉案企业有稳定实体经营、并非专门从事发票违法活动;经营者自愿认罪认罚,配合办案机关调查;主动补缴税款、挽回国家税收损失;涉案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税款流失;企业具备整改条件、整改意愿明确,整改后可建立长效税务风险防控制度。
问答 4:不起诉决定对企业和个人会产生哪些影响?
答:不起诉意味着司法机关不认定构成犯罪,自然人无犯罪记录,不影响个人征信、从业资质;企业不会留下刑事处罚档案,不影响招投标、贷款、经营许可办理。仅税务机关可依据行政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区分刑事追责与行政处置两条独立处置路径。
五、全文总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经济领域高发重罪,法条量刑严苛,但司法实践配套少捕慎诉慎押、涉案企业合规等轻罪治理机制,为合规经营小微企业提供免责、轻罚路径。本案完整体现刑事辩护分层推进思路:侦查阶段降低羁押风险、审查起诉阶段依托合规制度阻断刑事追责。企业经营者如遇涉税稽查、公安立案,应及时委托具备刑事合规、涉税辩护双重经验的专业律师,完整梳理交易证据、搭建合规方案,最大限度降低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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