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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穆海燕|泉州刑事辩护实务复盘:陈某涉 124 万虚拟币抢劫犯罪的辩护要点剖析

发布日期:2026-08-25    作者:穆海燕律师
虚拟币场外交易在民间一直存在,部分交易游走在灰色地带。一些不法分子看中这类交易的资金体量,预判被害人担心资金来源问题不愿报警,借机实施犯罪,“黑吃黑” 类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在泉州地区,穆海燕律师就接触过这样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团伙抢劫案件,案件围绕虚拟币兑换交易展开,多名被告人卷入其中,案件当中关于共犯认定、主从犯区分、坦白与立功边界的法律争议,也给办理同类案件带来不少实务启发。


穆海燕律师,福建今胜昔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2009 年开始执业,拥有多年本地法律服务从业经历,深耕泉州、晋江法律服务市场,业务覆盖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涉税案件处理、企业高管刑事合规,同时处理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建设工程房地产相关业务,也为多家市场主体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熟悉本地司法实践习惯,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兼顾诉讼与非诉业务,为个人与企业提供法律保障。在刑事辩护领域,穆海燕律师处理过开设赌场、非法经营、逃税、帮信等多类经济刑事案子,对于共同犯罪当中主观故意判断、主从犯甄别、各类量刑情节的挖掘与抗辩积累了较多实务经验。


这起抢劫案件案发于 2025 年,公诉机关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涉案一共六名被告人,涉案抢劫现金金额 124 万元,属于抢劫罪数额巨大情形。整个犯罪的起因,就是团伙策划借助 USDT 虚拟币现金兑换的幌子实施抢劫。团伙内部提前进行共谋,邹某和高某最先产生犯罪想法,计划引诱携带大额现金的虚拟币买家赴约,之后使用暴力手段劫取钱财。为了让骗局更具有迷惑性,团伙找到从事虚拟币商户工作的陈某,把抢劫计划告知对方,约定由陈某提供少量虚拟币用于现场验币,骗取买家信任,抢劫得手之后六个人一同分取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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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多名人员陆续参与进来,团伙提前购置手铐、电棍、假警官证皮套、螺丝刀等作案工具。2025 年 9 月 7 日,多名主要被告人到晋江的酒店会合,完整敲定抢劫、分赃、逃跑整套方案。陈某安排自己手下工作人员一同前往福建,这名工作人员中途察觉到团伙真实的抢劫意图之后,独自离开并且向陈某反馈情况。即便知晓风险,陈某依旧答应配合,负责提供验币环节的相关协助。


9 月 8 日下午两点,犯罪行为在南安一家茶叶店正式实施。邹某在外租赁车辆望风,高某、刘某进店和被害人洽谈交易。被害人徐某提出核验虚拟币,高某当即联系陈某,陈某安排人员向被害人钱包地址转入 5 枚 USDT。徐某确认收到虚拟币之后,取出装有 124 万元现金的蛇皮袋进入店内。就在被害人等待足额虚拟币转账准备交易的时候,迟迟不见对应资金到账,徐某准备离开现场。高某随即发出信号,石某、李某进入店铺,团伙拿出假警官证皮套,用电棍进行威胁,拿螺丝刀抵住徐某腹部,冒充办案人员控制住在场的三名被害人,当场抢走全部 124 万元现金。几名被害人被手铐拘禁在卫生间内,团伙为阻碍被害人报警、追赶,砸毁、丢弃被害人手机,还使用螺丝刀扎破被害人的车辆轮胎。


作案结束之后,团伙驾车逃往温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翻车,涉案人员陆续被公安抓捕。部分被告人在事故周边落网,其余人员后续在宁德、泉州、温州等地相继抓获归案。归案之后刘某主动交代赃款藏匿位置,公安机关将全部 124 万赃款完整扣押,没有出现赃款被挥霍的情形。


公诉机关在起诉阶段,指控六名被告人全部构成抢劫罪,犯罪金额属于数额巨大。同时梳理案件量刑情节,邹某、陈某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六人均存在前科或者劣迹,可以酌情从重;邹某、高某、石某、刘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轻。针对陈某,公诉机关给出量刑区间十一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庭审阶段,各个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各自辩护意见,其中陈某的辩护人把辩护重心放在无罪辩护之上。


辩方提出,现有材料不足以证实陈某具备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同案被告人供述属于孤证;陈某是被团伙隐瞒抢劫意图,知晓情况之后拒绝继续配合,不存在抢劫方面的意思联络;陈某本人没有参与策划,没有去到作案现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也没有参与分赃,转账验币行为和抢劫既遂结果不存在刑法层面的因果联系,应当宣告无罪。退一步评价,即便认定构成犯罪,陈某也属于从犯,存在帮助行为中止,能够成立犯罪未遂。


法庭审理过程中,围绕案件形成多项争议焦点。首要问题便是陈某是否构成抢劫罪共犯。法院结合多名同案供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的内容,确认陈某事前知晓抢劫计划,并且约定参与分赃。他安排人员完成转账验币,这个行为直接促成被害人携带巨额现金来到交易现场,是抢劫能够顺利开展的重要辅助行为,转账操作完成于抢劫既遂之前,和抢劫最终得逞具备直接因果关系,事后陈某还删除聊天记录,能够印证主观上明知犯罪,因此认定抢劫罪共犯成立,无罪辩护意见没有得到采纳。


在主犯、从犯划分层面,法院认定邹某、高某、石某、刘某、李某五人属于主犯。高某发起整个犯罪,纠集人员,对接陈某,现场统筹;邹某参与共谋,寻找买家,租车、望风,规划赃款转移路径;石某、刘某、李某到现场实施暴力拘禁、损毁财物等核心实行行为,五人在犯罪进程当中起到主要作用,不认定从犯。陈某没有到现场实施暴力,没有参与策划指挥,只是提供验币相关辅助,起到次要作用,认定从犯,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另外两个争议也很值得思考,一是刘某主动供述赃款藏匿地点,是否构成立功。法院对此给出否定评价,交代赃款存放位置,属于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归入坦白的评价范畴,仅能够酌情从轻,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抓捕其他嫌疑人,不能成立立功。二是李某的坦白情节,侦查阶段李某没有完整供述核心犯罪事实,仅仅在庭审阶段简单认罪,因此坦白不予认定。同时,抢劫行为已经当场劫取财物,犯罪行为全部完成,陈某这边犯罪未遂的辩护观点同样没有被采纳。


法院在量刑的时候综合全部从重、从轻情节。从重的因素包含邹某、陈某属于累犯,六名被告人大多带有前科,作案过程使用工具、冒充警务人员身份、损毁被害人财物、扎破车辆轮胎。从轻情节包含邹某、高某、石某、刘某坦白并且认罪认罚,李某当庭认罪,刘某配合追回全部赃款,124 万元赃款全部扣押之后发还给被害人,陈某认定从犯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针对陈某的量刑建议,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不予采纳,对刑期进行下调。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邹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扣押在案的 124 万元赃款全额返还被害人徐某,各被告人作案使用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扣押手机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责令邹某、高某、石某、刘某、李某共同赔偿被害人两部被损毁手机。


这起案件折射出不少实务规则。虚拟币场外交易风险较高,不要轻信线下大额现金交易邀约,不要参与灰色交易,避免自身陷入财产损失甚至刑事漩涡。在共同犯罪的认定上面,即便行为人没有到现场动手实施暴力,如果事前通谋,自身行为直接推动犯罪向前推进,依旧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如果只是次要辅助行为,有机会认定从犯获得减轻处罚。累犯的从重效力较强,即便是从犯身份,累犯情节依旧要在量刑当中体现。坦白和立功的边界需要区分,交代自己赃款藏匿地点属于坦白,只有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别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成立立功。另外,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具备绝对约束力,法院结合全案事实、情节,有权对过重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


对于刑事案子的当事人家属而言,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应当尽早委托熟悉本地办案环境的刑事律师介入。律师可以通过完整阅卷、多次会见,梳理全案证据,挖掘案件当中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围绕事实和法律开展辩护,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
文章转自:https://www.zxskyx.com/34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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