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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构不构成盗窃罪?

发布日期:2026-08-14    作者: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导读】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分一直是刑事辩护的难点。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分析当事人利用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窃取单位财物时该如何准确定性。
一,基本案情2018年8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甲先后担任某采油厂水电大队副大队长、生产保障大队副大队长,后任某电力公司供电工区副主任。为获取不法利益,甲直接或通过乙、丙联系丁、戊、己等采油厂周边用电工厂经营者,趁着维护采油厂配电线路时候,申请单位调度停止线路供电,然后后私接电线、窃取采油厂电力供个体经营者使用。
甲负责设计施工方案、盗用供电工区变压器、外雇工人盗接采油厂配电线路;乙、丙负责联系用电个体经营者并且采取从地下铺设电线等方式将盗接线路接入丁、戊、己等人经营的厂区内,代收电费并获取好处费。
二,律师解读
第一,职务便利和工作便利怎么区分。这是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突破口。刑法意义上的职务便利,要求当事人本职身份拥有对单位财产处置的权限仓库管理员可以支配库存。但如果当事人仅仅是因为上班所以能进入货区,或者因为熟悉货区环境进行偷拿。这属于工作便利不是职务便利,应该被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数额门槛远高于盗窃罪。同样的金额,如果定性为职务侵占罪,量刑上要比盗窃罪轻得多。因此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首先审查罪名定性的准确性,这往往比单纯争取减轻情节更为重要
结语简单来说,区分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关键看你是管着公司财物,还是只是上班方便顺手。如果已经遇到这种情况,被警方传唤一定要找专业律师尽快退赔争取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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