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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盈科北京王代华律师代理劳务分包仲裁案件,成功为当事人追回超付款项、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

发布日期:2026-08-12    作者:王代华律师
委托人与赵某签订固定总价劳务分包合同,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后,因赵某拖欠工人工资引发投诉,委托人被迫代为垫付工人薪资,实际付款金额远超出合同固定总价。赵某庭审全盘抗辩,主张案涉垫付工资包含其他多个无关项目增项费用,要求一并结算全部工程,拒绝返还超付垫付款。盈科北京王代华律师团队接受当事人委托,紧扣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垫付工资情况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裁判要点逐项拆解对方抗辩主张,全方位梳理全部付款流水、工人工资结清证明、沟通记录、委托代理材料,搭建完整闭环证据链条,仲裁委员会采信律师团队代理思路,裁决赵某足额返还超付垫付工资,并依法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承担全部律师费与仲裁费用。


01


案情回顾
委托人与被申请人赵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将东城区某处直管公房简易楼腾退公益性设施项目劳务分包给赵某,案涉劳务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约定固定工程总价款,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施工中若发生工人讨薪投诉,甲方可代为发放工资,代付金额超出合同总价部分由乙方全额返还,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补偿。


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按照协议约定分批次向赵某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直接支付对应项目进度款项。后赵某拖欠班组工人工资,多名工人向政务平台投诉维权,为化解信访纠纷、保障项目推进,委托人不得已替赵某班组垫付工人工资,两项付款合计远超合同约定包干总价。


款项垫付完成后,当事人多次与赵某沟通,要求返还超出合同总价的垫付工资,但赵某长期推诿拒绝返还。当事人委托律师团队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1.判令赵某返还超付垫付工人工资;2.判令赵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自最后垫付次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判令赵某承担本案律师费、全部仲裁费用。


仲裁审理过程中,赵某全盘否认超付事实,提出核心抗辩:双方除案涉项目外,还存在多处口头施工项目,工人交叉施工、款项支付混同,委托人垫付工资中包含其他项目工程款,同时案涉主合同存在大量未书面确认的工程增项,应当统一结算抵扣,请求仲裁委驳回委托人全部仲裁请求,并要求委托人结清全部增项、其他项目施工人工费。


02


本案三大核心争议焦点
焦点1:案涉劳务分包为固定总价包干,总包方代付工人工资超出合同总价,是否有权单独就超付部分主张返还?


焦点2:双方存在多项目交叉施工、工人跨项目用工,包工头单方主张垫付工资包含其他无关项目费用,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抗辩能否成立?


焦点3:包工头主张存在未签证工程增项、要求一并结算,无甲方书面签证确认,该主张能否抵扣超付垫付款?


03


胜诉亮点
律师分层组织证据、精准适用民法典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逐一击破对方全部抗辩


(一)完整梳理证据链条,区分项目款项性质,固定超付垫付款完整事实


整体研究案涉劳务分包《合作协议书》,提取合同核心包干条款、代付工资追偿条款,明确合同总价固定不变、超付工资无条件返还的书面约定,锁定追偿的合同基础。


分类整理全部付款凭证:一是赵某签字捺印确认的进度款结清证明,证实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部指向本案分包项目;二是工人签字、赵某班组确认的代发工资结清证明、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委托人实际垫付工资,所有垫付凭证均明确标注施工项目为本案劳务分包工程。


针对工人投诉信访事实,提交《接诉即办事项登记表》,佐证垫付工资系因被申请人赵某欠薪引发维权投诉,垫付行为完全符合合同约定追偿情形。


区分双方多项目施工边界,单独整理其他项目沟通记录、结算单据,证明双方针对其余工地工程有独立结算材料,与本案项目相互独立,不存在款项混同抵扣依据。


(二)精准适用法律规定,逐项驳斥被申请人全部抗辩主张


针对“垫付工资包含其他项目工程款、应予以扣减”抗辩: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证据规则,被申请人赵某主张部分垫付工资属于其他项目,应当提交双方书面合意、分项目考勤、甲方确认单佐证;赵某仅提交单方制作的清单、零散微信截图,无任何委托人签字确认凭证,无法区分跨项目用工金额,抗辩无事实证据支撑,仲裁庭不应采信。


针对“案涉工程存在增项、应当统一结算抵扣”抗辩:依据案涉《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合同总价调整必须取得发包方及甲方书面签证确认;赵某提交的增项清单、图纸均为单方制作,无任何双方签字确认文件,不符合合同变更价款的约定条件,无权以此主张抵扣超付工资。


04


仲裁委裁判结果
一、被申请人赵某于裁决生效十日内,向委托人返还超付垫付工人工资;


二、被申请人向委托人支付资金占用费:以核定超付款项为基数,自实际垫付完成次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申请人向委托人赔偿全部维权律师费;


四、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赵某全额承担。


五、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05


律师建议
固定总价劳务分包项目,总包代为垫付工人工资超合同价款,凭完整签字付款凭证可仲裁追回垫付款,关键在于留存项目专属结算、垫付书面确认材料。


很多劳务合作仅口头约定增项、跨项目交叉施工,事后以“其他项目未结算”抗辩抵扣工程款,若无甲方书面签证、分项目对账确认单,该类单方主张无法得到仲裁、法院支持。施工过程中,所有工程量变更、增项价款务必签署书面签证文件,留存完整分项目付款凭证、班组签字结清证明。


多项目交叉施工、工人跨工地用工,一定要区分不同项目独立结算,单独留存对应项目工资发放单据,避免后续包工头混淆不同项目款项,无端增加维权举证难度。


劳务分包合同中可提前明确约定:欠薪代付追偿、违约方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维权成本,一旦发生拖欠款项纠纷,可一并主张全部损失,全面保障债权实现,最大化挽回经济损失。
结语


近期,盈科北京王代华律师团队在多起建设工程、商事仲裁类案件中取得胜诉裁决。这些案件的推进,依托于团队对全部卷宗、付款凭证、合同条款及对方抗辩证据的逐项复核与梳理;依托于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分层搭建证据链条、细化法律论证、预判对方抗辩并提前准备反驳依据;依托于庭审中完整质证、清晰发表代理意见,严谨把控每一处事实与法律细节。王代华律师团队以专业细致的办案思路、全程尽责的法律服务,为委托人争取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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