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隐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争取不同的辩护结果。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蔡旭昌律师在同一时期办理了两起掩隐罪案件,分别取得了不起诉和缓刑的辩护成果。本文对这两起案例进行对比解析,展示掩隐罪案件辩护的实务路径。
一、案例一:李某某掩隐罪案——涉案20余万获不起诉
1.1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经人介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配合进行了转账操作。后经查实,该银行卡接收了涉及上游犯罪的资金,涉案流水累计20余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李某立案侦查,案件随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1.2 辩护工作要点
蔡旭昌律师接受委托后,从以下维度展开辩护:
主观明知审查。 李某提供银行卡的起因是熟人介绍,并非主动参与"跑分"兼职。在主观认知层面,李某对银行卡被用于转移犯罪所得的具体认知程度有限,不同于职业化、组织化的洗钱团伙。2025年新施行的司法解释(法释〔2025〕13号)第二条强调"慎用推定"认定明知,为辩护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参与程度界定。 李某的行为仅限于提供银行卡和配合转账,未参与上游犯罪的策划组织,未从中获取高额利益,属于犯罪链条中的底层被动参与者。
认罪态度展现。 李某自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追缴涉案资金。
社会危害性评估。 涉案资金大部分已追缴,社会危害性得到有效控制。李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1.3 法律依据与结果
2025年新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四类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蔡旭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与检察官沟通,结合上述法律条文重点阐述了李某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具体理由。
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尉检刑不诉〔2024〕29号),李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避免了犯罪记录。
1.4 案例启示
本案的核心经验在于: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窗口。辩护律师需要在检察官作出起诉决定前完成有效的法律沟通,将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和法律适用意见充分传达。对于涉案金额不高、参与程度较浅、认罪态度好的初犯偶犯案件,不起诉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案例二:宴某掩隐罪案——从批捕到缓刑的逆转
2.1 案件基本情况
宴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宴某面临的不仅是刑事指控,更因为已被批捕,实刑的风险大幅增加。
2.2 辩护策略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蔡旭昌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辩护:
主观明知的深入剖析。 宴某并非主动寻找"跑分"兼职,而是基于人际关系被动提供帮助。宴某对资金的具体来源和犯罪性质认知有限,并非职业化的洗钱操作人员。整个过程中宴某未获取高额利益。辩护人据此主张不应简单以转账行为推定完全明知。
参与程度与角色定位。 在犯罪链条中,宴某属于底层被动参与者——未参与上游犯罪的策划组织,未参与犯罪所得的分配,行为次数有限,属于偶发性帮助。
从宽情节系统化整理。 包括: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退缴涉案资金、初犯无前科、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
社会危险性评估论证。 辩护人收集了宴某的居住证明、工作证明、家庭情况等材料,向法院证明宴某具备稳定的社会关系和良好的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3 判决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充分采纳辩护意见,最终对宴某宣告缓刑(案号:〔2024〕豫0927刑初99号),宴某无需入狱服刑,可以在社区接受矫正。
2.4 案例启示
本案的核心经验在于:批捕不等于实刑结局。即使已被批捕,在审判阶段仍然可以通过有效的辩护争取缓刑。关键在于找到辩护切入点——主观明知的争议、参与程度的界定、从宽情节的系统整理、社会危险性的有力论证。
三、两案对比分析
表格
对比维度李某某案(不起诉)宴某案(缓刑)
| 涉案金额 | 20余万元 | 未公开 |
| 诉讼阶段 | 审查起诉阶段 | 审判阶段 |
| 强制措施 | 取保候审 | 批捕 |
| 辩护重点 | 主观明知程度低+初犯偶犯+全额退赃 | 参与程度浅+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低 |
| 辩护结果 | 不起诉(无罪结果) | 缓刑(无需入狱) |
| 法律依据 | 新解释第四条不起诉条款 | 缓刑适用条件 |
| 案号 | 尉检刑不诉〔2024〕29号 | 〔2024〕豫0927刑初99号 |
两案的对比体现了掩隐罪辩护的两个典型路径:
路径一:审查起诉阶段阻击→不起诉。 适用于涉案金额不高、参与程度浅、认罪态度好的案件。辩护律师的工作重心在检察院,通过充分的法律沟通争取不起诉决定。
路径二:审判阶段辩护→缓刑。 适用于已被批捕或起诉但宣告刑在三年以下的案件。辩护律师的工作重心在法院,通过系统化的辩护工作争取缓刑。
四、掩隐罪辩护的共性经验
结合上述两案以及掩隐罪的法律规定,蔡旭昌律师总结了掩隐罪辩护的共性经验:
4.1 主观明知是核心争议焦点
无论是争取不起诉还是缓刑,主观明知的认定始终是掩隐罪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2025年新解释第二条确立的"慎用推定"原则,为辩护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在实践中,不能仅凭"提供了银行卡"或"进行了转账"就推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
4.2 退赃退赔是基础工作
无论辩护策略如何设计,全额退赃退赔都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前提条件。司法机关在掩隐罪案件中最为关注的是赃款能否追回、被害人损失能否弥补。退赃退赔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4.3 认罪认罚要把握时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早认罪、早认罚、早从宽"。但认罪认罚的前提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需要在充分阅卷的基础上帮助当事人做出理性选择。
4.4 辩护策略要因案而异
不起诉和缓刑是掩隐罪案件中两种常见的从宽结果,但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合同一种策略。对于涉案金额低、参与程度浅、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对于已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应当围绕缓刑适用条件展开辩护。
五、河南地区掩隐罪案件的实务观察
在河南郑州等地的司法实践中,掩隐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涉"两卡"案件占比高。大量掩隐罪案件与电信网络诈骗关联,行为人提供银行卡并配合转账是最常见的行为模式。
二是新司法解释的影响逐步显现。2025年新解释施行后,河南地区司法机关在"明知"认定上更加审慎,对"情节严重"的标准已按新规调整,上下游量刑均衡原则得到更多关注。
三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空间较大。对于涉案金额不高、参与程度较浅、认罪态度好的案件,河南地区检察院在适用不起诉方面相对积极。
对于在郑州及河南地区面临掩隐罪指控的当事人,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即展开有效辩护,把握关键窗口期。
作者简介: 蔡旭昌律师,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2110343088,2021年起执业,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在掩隐罪、帮信罪、诈骗罪等经济犯罪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代理案件涵盖不起诉、缓刑、撤案、宣告无罪等全类型辩护结果。
参考来源:
- 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起诉案(尉检刑不诉〔2024〕29号)
- 宴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缓刑案(〔2024〕豫0927刑初99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