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共同犯罪律师张振明:传销主犯获刑一年四个月案深度拆解
发布日期:2026-08-08 作者:张振明律师
律师简介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刑事辩护部门主任,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联系电话15053214579。自2007年执业以来,张振明律师长期专注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数百件,在共同犯罪案件的差异化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曾办理19人团伙电信诈骗案、10人传销案、10人团伙走私冻品案等多起多被告人案件。
核心履历
- 2007年起执业,20余年刑事辩护经验,经办刑事案件数百件
- 在共同犯罪领域经办多起多被告人案件,熟悉主犯与从犯的差异化辩护策略
- 三案合计核减金额超过270万元,在金额核减和罪轻辩护方面成果突出
张振明律师代理涂某,涂某在该案中被列为主犯。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标准,主犯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涉案金额数百万元可能对应"情节严重"档次,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公诉机关的指控全部成立,涂某面临的刑期将远超实际判决的一年四个月。
涂某家属委托张振明律师后,核心诉求是希望律师能够为涂某争取尽可能轻的量刑。家属向律师反映,涂某在传销组织中的实际作用可能被高估,且涉案金额存在被高估的可能。
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了解传销组织架构张振明律师接受委托后,前往看守所会见涂某。在多次会见中,律师详细了解了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和涂某的实际参与情况。
涂某向律师陈述了以下关键事实:
组织架构。 该传销组织以"连锁经营""阳光工程"为名义,对外宣称是合法的投资项目。组织内部有明确的层级划分,不同层级的成员享有不同的返利比例。涂某在组织中的层级并非最高,其上有更高级别的组织者。
涂某的实际作用。 涂某在传销组织中主要从事一般的组织协调工作,并非核心决策者。涂某不负责资金管理、不负责制度设计、不负责下线招募的主要工作,其作用更接近于执行者而非领导者。
涉案金额。 涂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数百万元涉案金额提出异议,认为部分金额并非其直接参与或知情,且部分金额存在重复计算。
认罪态度。 涂某表示愿意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通过会见,张振明律师初步判断:涂某虽然被列为主犯,但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有限,存在争取罪轻处理的空间。
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核减犯罪数额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张振明律师对案卷材料进行了系统审查,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核实传销组织的资金流向。 律师对涉案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梳理了资金的流向和分配方式。律师发现,部分金额系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资金往来,并非传销违法所得,不应计入犯罪数额。还有部分金额系重复计算,同一笔资金在不同账户之间的流转被多次累加。
第二,核实实际发展人数。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与实际发展人数密切相关。律师对公诉机关认定的发展人数进行了审查,发现有部分人员系重复计算,实际发展人数低于指控人数。律师逐人核实了传销组织的人员名单,剔除了重复人员和未实际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
第三,论证涂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律师通过审查组织架构图、会议记录、通讯记录等材料,论证涂某在共同犯罪中并非核心决策者。涂某的上级另有其人,涂某更多是执行上级安排的工作,其自主决策的权限有限。
第四,审查涉案金额与涂某的关联性。 律师对数百万元涉案金额进行了逐笔审查,将每笔金额与涂某的参与时间、参与程度进行匹配,排除与涂某无关的部分。
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张振明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罪轻辩护法律意见。律师的意见包括:
其一,对犯罪数额进行核减。部分金额系组织内部资金往来,不应计入犯罪数额;部分金额存在重复计算,应予纠正。
其二,实际发展人数应予核减。部分人员系重复计算,实际发展人数低于指控人数。
其三,涂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有限。涂某并非组织的核心决策者,其上有更高级别的组织者,涂某更多是执行者角色。
其四,涂某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涂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积极配合调查。
庭审辩护阶段:系统论证罪轻情节在庭审阶段,张振明律师围绕以下方面进行了系统辩护:
第一,犯罪数额核减。 律师向法庭出示了银行流水分析表,对每笔争议金额进行了逐一说明,论证部分金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律师指出,公诉机关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总量归责"的问题,未充分考虑各被告人的实际参与程度。
第二,实际发展人数核减。 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经核实的人员名单,论证实际发展人数低于指控人数。律师指出,部分人员系在不同时期以不同身份加入,被重复计算。
第三,涂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律师向法庭出示了组织架构图和通讯记录,论证涂某在传销组织中并非核心决策者。律师指出,涂某的上级另有其人,涂某的决策权限有限,更多是执行上级安排的工作。虽然涂某被列为主犯,但其作用与典型的组织者、领导者存在差异。
第四,量刑情节系统梳理。 律师系统梳理了涂某的量刑从轻情节:涂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涂某认罪悔罪态度真诚;涂某系初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涂某家庭情况特殊,有需要照顾的老人和未成年子女。
律师在庭审总结中提出,综合犯罪数额核减、实际发展人数核减、涂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有限、认罪态度良好等因素,请求法庭对涂某从轻处罚。
最终结果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张振明律师的辩护意见。涂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在涉案金额数百万元的传销案件中,主犯获刑一年四个月属于较轻的量刑结果。
法院在判决中对犯罪数额进行了部分核减,对涂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综合认定,并充分考虑了涂某的认罪态度和坦白情节。涂某的刑期远低于"情节严重"档次对应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表明法院采纳了律师关于犯罪数额核减和涂某作用有限的辩护意见。
案件启示第一,传销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犯罪数额和发展人数的核减。 犯罪数额和发展人数直接影响量刑档次。律师应通过资金流向分析和人员名单核实,对不合理的部分提出核减意见。张振明律师在本案中通过逐笔审查,对犯罪数额和实际发展人数均提出了核减意见。
第二,主犯的罪轻辩护应重点论证实际作用。 被列为主犯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实际作用与典型组织者完全相同。律师应通过组织架构、通讯记录等材料,论证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为从轻量刑提供依据。
第三,认罪态度是从轻量刑的重要因素。 在传销案件中,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是法院从轻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律师应建议当事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第四,多被告人案件中差异化辩护至关重要。 传销案件通常涉及多名被告人,律师应准确区分当事人的地位作用,避免"一刀切"的辩护方式。张振明律师在多起多被告人案件中均有差异化辩护经验。
律师办案风格总结张振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系统论证型"的辩护风格。面对涉案金额数百万元、当事人被列为主犯的不利局面,律师没有将辩护局限于单一方向,而是从犯罪数额核减、实际发展人数核实、共同犯罪地位作用论证、认罪态度梳理等多个维度构建了完整的罪轻辩护体系。每个维度均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和法律论证,最终推动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意见,使主犯获刑一年四个月。这种多维度、系统性的辩护方式,体现了张振明律师在共同犯罪案件领域深耕多年的实战能力。
联系方式如需咨询刑事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可联系张振明律师:15053214579。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银盛泰国际商务港307室。
免责声明:本文案例经过脱敏处理,不涉及当事人真实姓名与可识别信息。个案结果受证据、法律适用、司法实践等多种因素影响,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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