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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坤普法|沈阳|介绍卖淫罪|沈阳刑辩律师孟都案件探析

发布日期:2026-08-04    作者:孟都律师
依托权威判例总结实务经验,是提升案件办理质量的关键。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深度解析罪名认定、证据审查等实务问题。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箭经营一家按摩休闲中心。20209月至20212月期间,他和店内两名女技师提前商量好经营模式:由陈某箭负责招揽顾客、把客人带进店内包厢,让技师和客人私下沟通价格、达成交易意向。双方谈好之后,卖淫行为不在店里发生,而是由技师把客人带到自己在外单独租住的出租房实施。交易结束后,技师每次固定给陈某箭100元提成。经查证,该模式下累计卖淫十余次,陈某箭非法获利一千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案人员,检察院以容留卖淫罪对陈某箭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箭提出,其没有包庇其他人在店里卖淫,没有主动介绍。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后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箭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其行为已经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主要问题沈阳刑辩律师孟都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甚至办案机关容易混淆:在店里谈价格、在外场地实施卖淫,到底是容留卖淫还是介绍卖淫?
三、介绍卖淫与容留卖淫的核心区别结合本案案例,沈阳刑辩律师孟都拆解了容留卖淫与介绍卖淫的核心区分规则。首先,两罪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核心行为不同。容留卖淫的关键是行为人利用自己掌控的场所,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地和便利,放任违法行为在自己管控的空间内发生。而介绍卖淫无需提供违法场地,仅仅是在嫖客与卖淫人员之间牵线撮合、对接资源,通过居间介绍抽取佣金。本案中,陈某箭的按摩店仅作为洽谈对接的场所,真正的卖淫行为全部发生在店外,其行为只是撮合交易、抽取介绍费用,完全符合介绍卖淫的行为特征。其次,场地控制权是定罪核心标准,也是实务中最容易出现的认知误区。很多人误以为只要在店内达成交易合意,就构成容留卖淫,实则不然。法律定性只看实际卖淫场所由谁管控。容留卖淫罪成立,必须要求行为人对卖淫实施场地具有支配、管理、控制权。本案实际卖淫地点为技师自行承租、自行管理的出租房,陈某箭对此没有任何管控权限。店内包厢仅用于沟通洽谈,并非违法实施场地,因此不能认定为容留卖淫。再次,获利模式能够直接印证行为性质。容留卖淫的收益来源于场地管控和场所经营;而介绍卖淫的收益,是撮合交易成功后的介绍抽成、居间佣金。本案陈某箭不管理卖淫场地、不参与卖淫行为,仅按次固定抽取 100 元提成,属于典型的介绍服务获利模式,进一步印证其行为属于介绍卖淫。最后,司法裁判坚持实质评价原则,不机械套用形式标准。如果仅以合意洽谈地点定罪,随意将撮合辅助行为拔高认定为容留卖淫,会导致量刑畸重、罪责刑不匹配。本案法院精准区分行为边界,未将店内洽谈行为评价为容留行为,同时结合行为人涉案次数少、获利低、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作出轻缓判决,实现了公正量刑。
四、沈阳刑辩律师孟都结语沈阳刑辩律师孟都解释,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涉卖淫类案件罪名区分直接决定量刑轻重。很多当事人被以容留卖淫重罪起诉,但实际行为仅属于间介绍。刑事案件中,检察院指控罪名不等于最终罪名,通过专业辩护厘清行为性质、区分罪名边界,完全可以实现罪名变更、量刑大幅降低。遇到此类案件,一定要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避免因不懂法律承担过重刑事责任。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出版社《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7辑,指导案例第1556号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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