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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请托型诈骗认定争议与辩护策略

发布日期:2026-07-31    作者:刘艳敏律师
司法实务中,请托型诈骗属于高发的诈骗类案件,多发生在就业安置、资质办理、事务疏通等领域。此类案件依托人情请托关系产生,资金往来掺杂民事委托特征,刑民交叉特点突出,司法定性争议较为普遍。不少民事层面的委托纠纷,容易与刑事诈骗行为混淆,存在较大的辩护空间。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结合司法裁判规则,围绕请托型诈骗案件特征、裁判逻辑、实务争议、辩护策略四大维度,系统梳理该类案件办理要点。
一、请托型诈骗的定性依据和行为特点请托型诈骗并非刑法独立罪名,是实务中依托请托办事场景形成的特殊诈骗类型,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该类案件大多依托熟人、社交信任展开,行为人以拥有特殊人脉、办事渠道、协调能力为说辞,接受他人委托办理非常规事项,借机收取各类活动费用。整体行为隐蔽性较强,双方多以口头约定为主,缺少正规书面委托材料,资金用途也较为模糊。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表示,此类案件区别于普通诈骗,存在情感与人情加持,不能单纯依据事项未完成就认定刑事犯罪,需要结合整体行为综合研判。
二、请托型诈骗的司法认定标准与裁判逻辑司法机关审理请托型诈骗案件,始终围绕客观行为真实性与主观占有心态两大核心维度展开,这也是区分刑民边界的关键依据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在婚恋、请托类人情往来中,适度夸大自身能力、表述资源优势属于常见交往现象,一般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只有行为人刻意捏造核心事实,虚构不存在的人脉、资质、办事渠道,使得被害人产生实质性错误认知并交付财物,才具备刑事诈骗的审查基础。
在本案例中,行为人长期对外宣称可协助安置优质国企岗位、代办职业资格证书,刻意虚构自身人脉资源。为骗取被害人信任,行为人还主动伪造面试通知、体检流程等材料,营造稳步推进办事的假象,持续收取多名被害人办事费用,相关钱款最终被其个人支配使用。法院结合其无真实履约能力、无实质办事行为、全程虚构核心事实的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该案体现出,司法审查更看重行为人是否存在根本性虚构行为,而非简单以办事成败定论。
三、请托型诈骗实务办理中的核心争议问题在同类案件办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的争议点相对集中。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表示,首要争议体现在行为定性尺度上,实务中容易将民事交往中的轻微夸大、信息隐瞒行为,归为刑事虚构事实。其次,部分案件存在结果导向的审查思维,容易在委托事项落空、钱款无法及时退还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忽视行为人曾尝试沟通、协调的履约行为。除此之外,多数被害人明知请托事项带有不合规属性,仍主动付费寻求便利,该类情节也会影响案件的定性与责任评判。
四、请托型诈骗案件的精细化辩护策略结合请托型诈骗的司法认定难点与实务争议,可搭建针对性的精细化辩护思路。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认为,辩护工作首先聚焦证据梳理,全面调取双方聊天记录、沟通凭证、对接轨迹,核实行为人是否存在真实的履约尝试,以此区分民事办事未果与刑事虚假诈骗。同时细致核对资金流向,甄别事务协调合理开支与个人占用款项,对正常委托支出部分予以剥离,优化涉案金额认定。
其次,可从主观层面开展有效辩护,结合行为人未隐匿行踪、持续沟通、主动协商退款等情节,弱化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佐证主观恶性较小。最后,结合案件量刑情节开展综合辩护,依托初犯、偶犯、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情节,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处理的意见,争取适配的裁判结果。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认为办理这类案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不能单纯以结果定性,全面核实客观行为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想法,借助精细化辩护厘清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界限,做到法理和情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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