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变更以及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发布日期:2026-07-30 作者:汪世强律师
今年2月,四川攀枝花市米易县一居民在四川省网上群众工作平台发帖求助,称孩子名字既与长辈重名、又有谐音易被起绰号,导致孩子自卑内向、不愿社交,因此希望为孩子办理二次改名手续。但却被办证窗口以“只能一次”为由不予通过。
米易县公安局民警 李梅:我们收集资料查询发现,他在半年内已经以相同的理由给小孩子改过名字了,鉴于这两次改名的时间间隔不足半年,我们就跟群众建议说,回去再考虑一下,确实要改名字,再来找我们。
后经多部门会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姓名权相关规定,今年3月相关部门依法为孩子办理了更名手续。
米易县公安局民警 易科军: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以及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只要符合我国户口登记条例,以及公安部相关法规,都是允许变更的。
公民改名无次数限制更名需理性慎重
公民改名有没有次数限制?频繁改名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哪些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仅明确了公民更名的办理程序,并未对更名次数作出限定。但公民姓名关联学籍、社保、银行账户等多项重要权益,频繁改名既增加行政和社会治理成本,也容易引发信息核验的风险,给日常生活和办事带来诸多不便。
米易县公安局民警 易科军:姓名发生变更以后,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房产证、社保、医保、学籍证明等都需同步变更,否则在日常工作和生活过程中,会因为身份核验不通过导致业务无法办理。如果曾用名过多,也会导致入职或者征信受影响。因为在许多环节需要核对身份,这样会给自己带来很大麻烦,在这里我也郑重提示大家更改姓名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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