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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孟都:传播淫秽物品案件轻罪辩护的核心要点

发布日期:2026-07-30    作者:孟都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存在对法律知识的认知误区,认为只要传播淫秽物品并产生资金流水,就会直接认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孟都结合多地同类案件指出,大多数当事人只是出于兴趣分享内容、寻找同好交流,并无引流牟利的主观意图,仅因平台积分提现就被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一认定逻辑值得待确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动获利能否直接等同于主观牟利,如何通过证据论证变更为量刑较轻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以此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判决。
 
一、两罪量刑差距悬殊,定性直接决定案件走向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虽仅两字之差,但二者规制的法益、刑罚层级截然不同。前者侧重维护健康的网络公共秩序,打击无获利目的的肆意扩散行为,法定最高刑期仅两年有期徒刑;后者针对依托淫秽内容赚取收益的经营性传播行为,破坏网络文化经营管理秩序,量刑跨度极大,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孟都表示,正是悬殊的刑期差异,使得主观牟利目的成为案件辩护的突破口。部分当事人只是在社群内分享图片、视频用来交流共鸣,后续即便附带引流交友行为,也不能将交往过程中的红包、小额转账一概划入违法获利范畴,一旦罪名定性出错,当事人可能将承担远超行为本身的刑事处罚。
二、罪名区分核心:主观牟利是定罪必备要件《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制传播淫秽物品罪。结合两高关于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两罪最核心的划分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事前具备以传播内容换取钱财的主观目的。 刑事案件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控方不仅要证实当事人存在转发淫秽内容的客观行为,还需要配套证据佐证其主动借助内容变现。实务中常见的平台积分自动兑换、交往对象赠与红包等情形,仅能证明账户存在资金流入,无法直接推定当事人提前规划牟利,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三、轻罪辩护关键:区分被动获利与主动谋利想要适用轻罪,关键是拆解收益的产生逻辑,区分被动入账与主动变现。一类是当事人主动设计引流路径,靠淫秽内容吸引客户下单、售卖商品,该类情形可以认定具备牟利故意;另一类只是正常参与平台活动兑换积分提现,或是私下交往收到赠与款项,当事人事前并未依靠传播内容换取报酬。 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孟都举例,部分网络平台自带积分提现机制,绝大多数使用者都会兑换账面余额,即便资金实际到账,也不能反向推定传播行为带有盈利属性。这类案件中控方缺少能够印证当事人事前谋利的书证、聊天记录,重罪所需的主观要件无法成立。
总结结合两罪构成要件、司法解释与各地类案裁判规则,资金入账不等于主观牟利,罪名定性必须围绕行为初衷、收益来源综合评判。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孟都完整辩护意见:本案当事人仅出于交流分享实施传播行为,提现属于平台规则下的被动收益,无事前牟利规划,重罪主观要件缺失,请求办案机关变更定性为传播淫秽物品罪;结合当事人退缴收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或从轻量刑处理。本文仅提供法律研讨与辩护思路,具体案件处置需结合全卷证据与本地裁判尺度综合判断。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熟悉本地网络涉黄类刑事案件,专注办理传播淫秽物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等涉网色情犯罪,擅长辨析两罪边界、核对电子数据、围绕传播数量与主观心态搭建完整辩护思路。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孟都会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核减涉案数量、缓刑乃至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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