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刑事律师刘新普法:境外电诈场地提供者难逃刑事追责
发布日期:2026-07-29 作者:刘新律师
湖北谨言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刘新围绕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开展法律研究,结合司法典型案例梳理实务裁判要点。通过梳理多起同类案件能够看出,不少群众、境外园区经营者存在明显法律认知误区:部分经营者片面认为,自身仅对外出租场地、配套水电后勤,未直接参与话术诈骗,便不构成电诈共犯、无需承担重刑,甚至以“仅提供场地租赁服务”作为核心抗辩理由,意图彻底规避自身刑事风险。
本文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展开案情梳理与裁判思路研讨。2020年2月至9月,梁某伙同他人在缅甸木姐搭建大型诈骗园区,招揽各类电诈团伙入驻,统一负责园区管理并收取房租、水电等物业费用,同时为入驻团队配套公民个人信息、短信群发设备,主动对接境内洗钱渠道从中获利。入驻团伙依托该园区搭建虚假贷款APP,批量推送诈骗短信,工作人员冒充贷款客服,以收取认证金、解冻费的名义实施诈骗,累计侵害一千四百余名被害人,涉案金额近六千万元。涉案人员借助泰达币完成赃款跨境洗白,多名亲属、中间人明知资金为诈骗所得,仍协助转移、藏匿涉案款项;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现金、黄金、理财等涉案财物,总价值近六千万元,梁某等人后续勾结偷渡团伙,经由隐蔽边境线路偷越国境返回国内。
结合全流程司法处理结果来看,该案历经公安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两级法院审理,一审认定梁某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团伙骨干以及协助转移赃款的相关人员均被判处重刑,二审维持全部定罪量刑结果。针对本案凸显的核心法律争议:仅运营诈骗园区、未亲自实施诈骗,是否构成电信诈骗主犯、有无从轻量刑空间、涉案财物应当如何处置,湖北刑事律师刘新将结合刑法条文与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分层开展法律剖析。
一、罪名认定核心逻辑:园区 “物业金主” 属于电诈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结合某起最高法公布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件解读,《刑法》明确了共同犯罪、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认定标准:行为人搭建运营境外诈骗窝点,为团伙提供场地、技术、资金洗白等全套支持,即便未直接接触被害人,也构成诈骗罪共犯。本案中,梁某作为园区实际控制人,搭建专属电诈场地,招揽多伙诈骗人员入驻,配套作案设备、信息及洗钱渠道,统筹全部犯罪资源,属于犯罪集团组织策划者,应认定为首要分子。
实务中两类主体责任界限清晰:一线业务员是直接实施诈骗的实行犯,园区经营者统筹各类资源、为诈骗提供生存基础,属于核心主犯,需对园区内全部诈骗数额担责,不能仅以单一支诈骗团队的涉案金额界定刑事责任。单纯场地租赁本身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但明知对方从事电诈仍持续配套服务,主观具有放任犯罪故意,事后配合查封、上缴赃款也不能抵消前期罪责。湖北刑事律师刘新据此梳理,法院认定场地运营者为主犯,根本原因在于其经营行为是批量诈骗得以持续实施的重要基础。
二、结合刑法共犯规则与证据标准,驳斥园区经营者无责、轻罪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刑事诉讼证据认定标准明确,司法机关审理此类案件以客观行为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条为裁判核心依据,不会单独采信被告人 “不知情、仅做物业” 的单方辩解。仅凭经营者单方面主张自身只是园区房东,不足以排除共犯认定;园区租赁协议、水电收费记录、资金分红流水、上下游洗钱对接记录、多名入驻团伙人员供述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即可直接推定经营者明知入驻人员持续实施电诈。结合近年全国同类裁判口径,事前搭建专门用于诈骗的封闭园区、配备安保、统一管控出入人员,足以认定行为人属于明知或应知诈骗行为持续发生。湖北刑事律师刘新分析,此类园区金主全程主动搭建犯罪载体、整合各类犯罪资源,相关从轻、无罪抗辩均缺少法律与事实支撑。
三、从跨境电诈集团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园区运营者全部满足重刑追责条件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犯罪需同时满足三项核心要件:多人分工实施诈骗、行为人拥有团伙管控权限、主观主动为诈骗提供便利并放任危害后果,园区运营行为完全匹配该认定标准。梁某掌控园区入驻、收费、资源调配全部权限,多支诈骗团伙长期在其场地实施贷款诈骗,足以证实其明知犯罪持续进行。庭审中其仅口头辩称无犯罪故意,却无法举证曾采取制止违法的措施,园区流水、人员证言、虚拟币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单方辩解不足以否定共犯身份,园区招商、管理、分赃、洗钱全流程行为,均可佐证其助推诈骗的主观意图。
湖北刑事律师刘新指出,场地经营者不能仅凭 “仅出租场地” 免除共犯责任,但凡在园区建设、资源供给、人员管理任一环节为电诈提供便利,均会被认定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并从重处罚。
四、结合全流程行为综合评判,事后关停园区、配合上缴赃款不能作为免责依据
完整梳理园区搭建招商、日常运维、团伙入驻、赃款处置到案发关停的全流程行为脉络,足以证实经营者主观上刻意为跨境电诈滋生提供温床。即便在办案机关介入后才关停场地、上缴涉案财物,该行为仅属于事后补救,仅能实现表面止损,此前长期放任诈骗、主动配套各类犯罪资源的客观事实无法抵消,不存在不知情、无犯罪故意的抗辩基础。
对此需明晰法律边界:案发后的配合处置、主动上缴赃款仅为可酌情从轻的量刑情节,无法直接免除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经营者妄图依靠事后关停场地规避重罚,恰恰反映其前期未落实任何合规管控措施。同时不可割裂园区运营与诈骗实行行为的关联,不能以未亲自拨打诈骗电话为由否定主犯地位;跨境电诈案件取证难度较大,在资金流水、人员供述、园区运营记录多项间接证据相互佐证时,司法机关将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评判,不会采纳缺乏客观证据支撑的单方无罪说辞。
总结
结合诈骗罪共犯认定标准、案件证据及各地生效裁判综合分析,境外场地专门提供给电诈团伙牟利,经营者配套完整犯罪服务链条,客观为大规模诈骗提供关键支撑。即便案发后关停场地、配合追缴赃款,仅能作为从轻量刑酌定情节,无法免除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境外电诈场地经营者的合规义务贯穿场地建设、入驻审核、日常巡查、违法处置全流程,不可将事后关停场地当作免责途径;事前核验经营用途、主动制止涉诈行为、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向国内公安报备,才是合法经营的底线要求。
普通民众、境外园区经营者及跨境从业者需厘清两类核心法律风险: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场地、技术、资金结算等配套服务,直接构成诈骗罪共犯;经营者事后止损、上缴赃款无法抵消前期组织犯罪过错,完整落实事前审核、事中巡查、线索上报义务,方能在裁判中争取从宽处理。全国同类案件裁判标准统一,经营者全程搭建犯罪载体、多环节为诈骗提供助力的,无罪、轻罪抗辩空间极小。对电诈集团首要分子依法从重判处重刑,是我国从严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保护群众财产安全的司法导向。湖北刑事律师刘新强调,境外园区经营者、跨境从业者应当将刑事合规前置落实,常态化开展风险自查,搭建完备风险排查机制,从源头杜绝卷入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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