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孟都:刑民交叉视野下的“欺诈”阶梯——从民事欺诈、合同欺诈到合同诈骗罪的界限与辩护路径
发布日期:2026-07-21 作者:孟都律师
实践中,不少案件正是因为混淆了民事违约、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之间的界限,导致刑民界限模糊。因此,在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刑事部副主任孟都律师始终强调,应当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围绕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欺骗程度、履约能力及被害人处分财产的原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仅凭存在虚假陈述便直接认定诈骗犯罪。
一、建立“欺诈阶梯”:从民事责任到刑事责任 从刑民交叉视角来看,可以将欺诈行为划分为四个层级。
第一层:一般民事违约。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真实履约意愿,也具有一定履约能力,只是在履行过程中因经营困难、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违约。这类案件属于典型民事合同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第二层:民事欺诈。行为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但合同主要内容仍具有履行基础,对方处分财产并非完全建立在虚假事实之上。依据《民法典》规定,受欺诈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但原则上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
第三层:合同欺诈行为。实践中经常提及“合同欺诈”,但需要注意,该概念更多属于事实评价,并非独立罪名。部分案件虽然存在较明显的欺骗行为,但如果行为人仍持续履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未必达到刑法评价程度。
第四层:合同诈骗罪。只有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最终造成财产损失时,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因此,从民事欺诈到合同诈骗,并不是简单的数量变化,而是行为性质发生了根本改变。
二、虚构事实,并不当然意味着构成诈骗 刑事辩护实践中,一个常见误区是:只要发现行为人存在虚构事实,就直接认定诈骗。事实上,刑法评价远比这一判断更加严格。例如,在商业谈判中,对企业规模、合作经验、未来收益等进行一定程度包装,甚至夸大宣传,虽然可能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欺诈或者缔约过失,但如果合同能够正常履行,交易目的基本实现,就不能简单等同于诈骗犯罪。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孟都律师认为,应重点考察虚构内容是否涉及合同履行的核心事实。如果虚构内容仅属于辅助信息、宣传信息或者交易背景,而合同标的、付款方式、履约能力等核心内容真实存在,则虚假陈述通常不足以支撑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换言之,并非所有虚构事实都会进入刑法规制范围。
三、部分事实虚构,不影响合同根本履行,是重要辩护切入点 合同诈骗案件中,经常出现“部分真实、部分虚假”的混合情形。例如:企业夸大注册资本;虚报合作客户;夸大项目经验;对产品性能进行一定程度宣传;对未来收益作乐观预测。上述行为虽然可能存在不当,但关键问题在于:这些内容是否影响合同能够实际履行?如果合同标的真实存在,行为人持续履约,大部分合同义务已经完成,仅个别宣传内容存在失实,则更符合民事欺诈或者商业风险,而非刑事诈骗。
孟都律师指出,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应重点收集以下证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已完成交付比例;已支付成本情况;后续补救措施;双方长期交易记录;持续沟通履约证据。这些客观事实往往能够证明行为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四、被害人是否真正陷入“错误认识”,决定诈骗罪是否成立 诈骗犯罪的核心逻辑,是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形成错误认识,并基于这一错误处分财产。因此,这一因果链条必须完整存在。实践中,如果被害人在签约前已经:对交易风险充分了解;对部分信息真实性存在怀疑;自行进行了尽职调查;具备专业判断能力;明知存在风险仍继续交易。
那么,其处分财产是否真正建立在错误认识基础之上,就值得进一步审查。
尤其是在大型商业交易中,企业通常都会进行资信调查、法律审查、商务谈判等程序。如果交易决策主要依据商业判断,而非某一项虚假陈述,则诈骗罪所要求的“错误认识”未必成立。因此,审查被害人的决策过程,也是合同诈骗案件的重要辩护方向。
五、“非法占有目的”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我国刑法始终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使存在一定欺骗行为,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即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能轻易认定合同诈骗罪。司法实践通常会综合考察:是否具有真实经营项目;是否具有实际履约能力;是否将资金用于合同履行;是否持续履行合同义务;是否积极协商解决纠纷;是否主动退赔或补救;是否存在恶意逃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如果大量客观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始终围绕合同履行开展经营活动,则非法占有目的往往难以成立。
六、刑民交叉案件,更应坚持刑法谦抑原则 近年来,随着市场交易复杂程度不断提高,合同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也更加受到关注。
对于合同诈骗案件,不能因为合同最终没有履行、出现经济损失,便简单推定存在诈骗犯罪;更不能将本应由民法调整的商业风险、经营失败、合同违约机械地上升为刑事责任。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孟都律师认为,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应围绕“虚构事实是否属于核心事项”“合同是否具有真实履行基础”“被害人是否真正陷入错误认识”“非法占有目的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等关键问题展开,通过梳理完整交易过程、履约证据及资金流向,准确划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法谦抑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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