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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送出去的房子,老婆能要回来吗?即墨孙海山律师告诉你

发布日期:2026-07-17    作者:孙海山律师
当事人踩坑有个大姐,去年冬天找到我们所里,一进门眼眶就红了。她跟老公在即墨做服装生意十几年,起早贪黑攒下两套房子、一辆车。去年她发现老公在外面有人了,更让她崩溃的是,老公偷偷把一套小户型过户给了那个女的。大姐问我:“孙律师,这房子写的是我老公名字,他送出去了,我是不是只能认了?”
我说你先别急,这事儿没你想的那么糟。
她老公的套路跟很多出轨的人一样——觉得自己名下的财产,想给谁就给谁。那女的是外地来的,在服装市场打工,明知道男方有家室还往上贴。房子过户完不到半年,大姐翻老公手机看到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才知道自己辛辛苦苦攒的家底,被人挖走一大块。
大姐当时的状态,用她自己的话说,“杀人的心都有了”。她去找那女的要房子,对方理直气壮:“你老公自愿给我的,有本事你找他要去。”她老公呢,躲在中间和稀泥,说“给都给了,算了吧”。
法院怎么判这个案子最后在即墨法院立的案,案由是赠与合同纠纷。我们告的是那个第三者和她老公两个人,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返还房屋。
庭上对方律师辩称,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份额,至少一半是有效的。这个说法听起来好像有点道理,但法律上站不住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写得清清楚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什么叫平等的处理权?不是说一人一半、各管各的,而是重大事项必须两个人商量着来。房子显然属于重大事项,不是你一个人说了算的。
更关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你一个有妇之夫,为了维持不正当关系把房子送给第三者,这不是违背公序良俗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也说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种赠与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不是部分无效,是全部无效。
在即墨法院这类案子,法官的态度很明确。今年年初最高法还专门发了《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案例四,里面有个案子跟大姐的情况几乎一模一样——男方出轨转给第三者七十多万,法院判了全部返还,一分不少。最高检也出了指导性案例,明确说这种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过错方有权追回全部财产。
大姐的案子最后调解了,那女的同意把房子过户回来,但要求大姐不追究其他转账的钱。我跟大姐商量,房子是大头,先把房子拿回来,其他的可以再谈。大姐同意了。签调解协议那天,大姐拿着房产证,站在法院门口哭了半天。
律师提醒干了二十多年律师,在即墨宝龙公寓B厅1344/1346户这间办公室里,我见过太多类似的案子。说几句掏心窝子的话。
第一,发现配偶出轨还送财产,别冲动,先固定证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不动产登记信息,能拿到的都拿到。别一上来就找第三者闹,闹完了人家把证据删干净,你反而被动。
第二,法律上你能追回的是全部,不是一半。有些人以为“他那一半送就送了”,错。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分份额的,是一个整体,他无权单独处分。第三者拿了多少,你就追多少。
第三,第三者说“钱已经花掉了”没用。最高法的典型案例明确说了,不能因已消费而免除返还责任。花掉了你也得赔回来。
第四,如果你暂时不想离婚,也可以单独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一方有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条虽然用得不多,但给了你一个武器。
第五,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别忍。我见过太多当事人,为了孩子、为了面子、为了“家丑不外扬”,选择忍气吞声。你越忍,对方越肆无忌惮。法律给你的权利,你不用,就等于没有。
有人问我,打这种官司丢不丢人?我说,偷你东西的人都不嫌丢人,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丢人的?你辛辛苦苦挣的钱、买的房,凭什么让别人坐享其成?
这个社会对婚姻的尊重,不是靠忍让换来的,是靠每个人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换来的。你站出来了,下一个受害的姐妹可能就不用站出来了。
作者:孙海山,山东山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二十多年,该所创始人,现为负责人,执业证号13702200410760918,联系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宝龙公寓B厅1344/1346户,擅长刑事、民商事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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