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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广州天河区高净值家庭离婚律师推荐

发布日期:2026-07-13    作者:朱俊凯律师
近年来,因继承遗产引发的离婚财产纠纷屡见不鲜。上海曾有一则案例引发广泛关注:一位独生女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了父母价值2亿元的遗产,不久后丈夫便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这笔巨额遗产。这一案例让很多人开始思考一个关键问题——继承的遗产,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方能分走吗?
今天一文讲清楚。
一、基本原则:婚姻期间继承的遗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中就包括“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简单说:只要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没有特殊约定,继承所得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二、关键例外:遗嘱
明确“只归一方”的,属于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同时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写明了“该财产由儿子/女儿个人继承,与其配偶无关”,那么这部分遗产就属于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分割。
比如李先生与汪女士结婚多年,李先生的父亲在遗嘱中写明“两套不动产及60万元现金归儿子李先生个人所有”。后来李先生与汪女士离婚,汪女士要求分割这笔遗产。法院认为,遗嘱已明确财产只归李先生一方所有,根据法律规定,该遗产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汪女士无权分割。
反过来,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嘱中没有明确“只归一方”,那么继承的遗产就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三、容易忽略的几种复杂情形
情形一:遗产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怎么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去世了,但遗产还在继承人之间没有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通俗讲:遗产还没分到手,法院暂时不处理,等实际分割后再另行起诉。因为在遗产实际分割前,继承权还是一种“期待利益”,不能直接在离婚诉讼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情形二:继承人放弃继承,配偶能阻止吗?
继承权是继承人基于特定人身关系享有的独立权利,继承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或放弃继承。配偶一方通常不能以财产权益可能受到影响为由,阻碍另一方行使放弃继承的权利。
但如果一方放弃继承是假、转移财产是真,并且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合法权益的,配偶可以以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情形三:婚前已继承的遗产,离婚时不分割
判断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了看遗嘱是否明确指定归属,还要关注取得时间。如果继承程序在婚前已经完成,那么该遗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分割。
情形四: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抚恤金
、保险金
对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抚恤金、保险金等,虽然形式上表现为继承所得,但实际上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补偿,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
四、几个核心建议
建议一:立遗嘱时明确“只归一方” 。如果父母希望自己的遗产只留给子女本人、不成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务必在遗嘱中明确写明“该财产由某某个人继承,与其配偶无关”。
建议二: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夫妻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对继承财产的归属作出特别安排,这种约定受法律保护。
建议三:保留关键证据。保存好遗嘱原件、继承权公证书、财产过户凭证等相关文件,这些都是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
建议四:遇到纠纷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继承遗产的归属认定涉及遗嘱效力审查、继承时间节点、遗产是否实际分割等多重因素,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结果。
五、广州天河区高净值家庭离婚律师推荐
继承遗产的归属问题,看似只有“法定继承归共同、遗嘱指定归个人”一条分界线,但实践中遗嘱效力争议、遗产是否实际分割、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继承时间节点的认定等因素,都可能让看似简单的问题变得异常复杂。对于高净值家庭而言,遗产往往涉及多处房产、公司股权、金融资产甚至跨境财产,一旦处理不当,损失可能高达数百甚至数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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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凯律师是广东凯君瀛信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兼主任,执业近13年,专注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领域。他拥有中山大学硕士EMBA学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并曾赴英国剑桥大学研学。作为广州天河区高净值家庭离婚律师推荐中备受关注的专业人士,朱俊凯律师团队及其律所累计经办婚姻案件1000+,胜诉率近98%,服务客户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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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资历。婚姻家事领域智库专家、婚姻家事研究中心主任、广东广播电视台《律师说》栏目特约点评嘉宾、清北工匠研究院客座教授、广州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委员、广州市第十届律师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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