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辩护实例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司法认定与辩护路径
发布日期:2026-07-10 作者:章福阳律师
在网络社交高度普及的当下,不少人误以为在微信好友间小额售卖淫秽视频只是“无伤大雅的小交易”,却不知早已触碰刑事法律红线。本文结合金华刑事律师章福阳亲办的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从专业刑事辩护视角拆解该罪名的认定标准、辩护要点,为公众厘清网络行为的法律边界。
一、案件基本事实梳理
本案当事人小A,自2025年某月起,从外部微信群的上家处批量获取淫秽视频资源,之后通过自己的私人微信号,以数元每部的价格向微信好友售卖。截至案发,小A先后出售了近千部淫秽视频,其中尚存传播记录的4名微信好友售出淫秽视频共计100余部,违法获利数千元。经公安机关初步固定证据,其中约半数的涉案视频仍可通过原始链接正常播放,其余视频因平台屏蔽、链接失效等原因已无法正常访问。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小A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初期,小A如实供述了全部涉案行为,并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二、检察院阶段的专业辩护过程
本案的核心辩护工作均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完成全部卷宗材料的阅卷工作,没有直接对案件事实做无意义的口头辩解,而是从刑事证据规则和该罪名的专门司法解释入手,精准锁定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
首先,重点审查了涉案淫秽视频的取证程序合法性。在核对公安机关的勘验笔录、视频固定清单时发现,涉案视频的提取过程未完整记录电子数据的哈希值校验过程,无法排除取证过程中存在篡改、污染的可能性;同时,公安机关最初认定的百余部视频中,有近半数的视频链接在取证时已经完全失效,无法提取到原始视频文件,自然也无法完成淫秽物品属性的法定鉴定。据此,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对取证程序存在瑕疵的部分视频提出证据排除意见,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对涉案可正常提取的视频进行重新鉴定。
经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最终本案可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淫秽视频数量被核减,实际可定案的数量刚超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入罪门槛不多。在此基础上,律师结合全案情节正式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重点阐述三点核心理由:第一,小A的传播对象并非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传播范围极其有限,未造成大范围的不良社会影响;第二,小A的实际违法获利仅数千元,视频数量少,刚达到该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第三,小A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全程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全额退赃,主观恶性低,已经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
案件初期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属于涉网络淫秽物品犯罪,应当提起公诉,未采纳不起诉意见。辩护律师并未放弃,先后多次与承办人沟通,补充提交参考案例和辩护意见,逐步推动检察官认可了辩护意见,后续承办检察官初步同意了不起诉的处理方向,并将案件上报检察委员会讨论。遗憾的是,因当地对涉淫秽物品犯罪的打击政策要求,检委会最终未通过不起诉决定。但经辩护律师持续沟通协商,检察机关最终同意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小A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最终以较轻的缓刑处理。
三、案件背后的法律启示与普法提示
结合本案的办理过程,我们需要向所有公众明确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核心法律边界,避免因认知偏差误入犯罪泥潭:
第一,严格把握该罪名的入罪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20个以上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并非要达到“海量传播”“高额获利”才构成犯罪,本案中小A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刚踩入罪红线的情形。
第二,网络行为全程留痕,不存在“法外之地”。不少人误以为私下微信好友交易不会被发现,但微信转账记录、链接溯源记录都会在服务器中永久留存,即便删除本地记录也无法规避后续的侦查取证,也可能存在对方的聊天记录等等,任何涉淫秽物品的牟利行为都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
第三,涉嫌犯罪后切忌逃避,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是最优选择。很多当事人案发后抱有侥幸心理试图隐瞒、串供,反而会错失从轻处理的机会。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专业刑事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质证、情节梳理,完全有可能推动案件获得不起诉或轻缓刑的处理结果,最大程度降低案件对个人后续人生的负面影响。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试图通过小额售卖淫秽视频牟利的行为,都将面临明确的刑事追责。唯有守住法律底线,规范自身的网络行为,才能真正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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