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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辩护实例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司法认定与辩护路径

发布日期:2026-07-10    作者:章福阳律师


 
在网络社交高度普及的当下,不少人误以为在微信好友间小额售卖淫秽视频只是“无伤大雅的小交易”,却不知早已触碰刑事法律红线。本文结合金华刑事律师章福阳亲办的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从专业刑事辩护视角拆解该罪名的认定标准、辩护要点,为公众厘清网络行为的法律边界。
一、案件基本事实梳理
本案当事人小A,自2025月起,从外部微信群的上家处批量获取淫秽视频资源,之后通过自己的私人微信号,以数元每部的价格向微信好友售卖。截至案发,小A先后出售了近千部淫秽视频,其中尚存传播记录的4名微信好友售出淫秽视频共计100余部,违法获利数千元。经公安机关初步固定证据,其中约半数的涉案视频仍可通过原始链接正常播放,其余视频因平台屏蔽、链接失效等原因已无法正常访问。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小A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初期,小A如实供述了全部涉案行为,并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二、检察院阶段的专业辩护过程
本案的核心辩护工作均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完成全部卷宗材料的阅卷工作,没有直接对案件事实做无意义的口头辩解,而是从刑事证据规则和该罪名的专门司法解释入手,精准锁定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
首先,重点审查了涉案淫秽视频的取证程序合法性。在核对公安机关的勘验笔录、视频固定清单时发现,涉案视频的提取过程未完整记录电子数据的哈希值校验过程,无法排除取证过程中存在篡改、污染的可能性;同时,公安机关最初认定的余部视频中,有近半数的视频链接在取证时已经完全失效,无法提取到原始视频文件,自然也无法完成淫秽物品属性的法定鉴定。据此,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对取证程序存在瑕疵的部分视频提出证据排除意见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对涉案可正常提取的视频进行重新鉴定。
经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最终本案可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淫秽视频数量被核减,实际可定案的数量刚超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入罪门槛不多。在此基础上,律师结合全案情节正式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重点阐述三点核心理由:第一,小A的传播对象并非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传播范围极其有限,未造成大范围的不良社会影响;第二,小A的实际违法获利仅数千元视频数量少,刚达到该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第三,小A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全程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全额退赃,主观恶性低,已经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
案件初期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属于涉网络淫秽物品犯罪,应当提起公诉,未采纳不起诉意见。辩护律师并未放弃,先后次与承办人沟通,补充提交参考案例和辩护意见,逐步推动检察官认可了辩护意见,后续承办检察官初步同意了不起诉的处理方向,并将案件上报检察委员会讨论。遗憾的是,因当地对涉淫秽物品犯罪的打击政策要求,检委会最终未通过不起诉决定。但经辩护律师持续沟通协商,检察机关最终同意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小A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最终以较轻的缓刑处理。
三、案件背后的法律启示与普法提示
结合本案的办理过程,我们需要向所有公众明确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核心法律边界,避免因认知偏差误入犯罪泥潭:
第一,严格把握该罪名的入罪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20个以上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并非要达到“海量传播”“高额获利”才构成犯罪,本案中小A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刚踩入罪红线的情形。
第二,网络行为全程留痕,不存在“法外之地”。不少人误以为私下微信好友交易不会被发现,但微信转账记录、链接溯源记录都会在服务器中永久留存,即便删除本地记录也无法规避后续的侦查取证,也可能存在对方的聊天记录等等,任何涉淫秽物品的牟利行为都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
第三,涉嫌犯罪后切忌逃避,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是最优选择。很多当事人案发后抱有侥幸心理试图隐瞒、串供,反而会错失从轻处理的机会。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专业刑事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质证、情节梳理,完全有可能推动案件获得不起诉或轻缓刑的处理结果,最大程度降低案件对个人后续人生的负面影响。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试图通过小额售卖淫秽视频牟利的行为,都将面临明确的刑事追责。唯有守住法律底线,规范自身的网络行为,才能真正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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