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2026年7月深圳专业靠谱的劳动纠纷律师段海宇普法,单位欠薪未缴社保,劳动者可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26-06-30    作者:段海宇律师
一、法条普法正文
本次普法依据法条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原文内容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配套条款,用人单位存在本条过错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下文完整拆解法条适用规则、实务高频误区,搭配三类不同场景司法案例进行解读,分别覆盖普通基层员工、企业高管合伙人、劳务派遣用工人群,为企业用工合规、劳动者维权提供完整可落地操作标准。
(一)法条核心两层法律含义拆解
法定被迫解除的六类企业过错情形,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
普通员工主动辞职,需要提前三十日提交书面离职申请,试用期内需提前三日告知单位,且此种主动离职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划定六类企业违法过错,只要单位存在任意一项,劳动者无需遵守提前三十天通知规则,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含拖欠基本工资、克扣绩效、长期不发放加班费、年终奖、项目提成等全部劳动收入,仅延迟数日发放当月固定工资,一般不直接认定为本条欠薪情形,长期持续性拖欠、无正当理由克扣薪资才符合法定适用条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包含完全未开户参保、长期断缴、长期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各地司法实践普遍认可,长期低基数参保属于损害劳动者社保权益,可适用本条主张被迫解除补偿。未提供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包含无故撤销员工工作岗位、收回办公账号、不配备作业工具、单方面长期停工待岗且不发放生活补贴,变相逼迫员工自行离职等行为。违法规章制度特指制度条款违背现行劳动法律,且已经实际执行并损害员工收入、休息、社保等合法权益,例如规定无偿强制加班、迟到单次大额罚款、离职不发放全部提成等条款。劳动合同无效情形主要为企业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合同,或者合同中免除单位法定用工责任、排除劳动者全部合法权利,此类合同自订立起不具备完整法律效力,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并索要补偿。
危及人身安全可即时离职,无需任何提前告知
法条第二款设置特殊即时解除规则,企业使用暴力、言语威胁、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强迫员工劳动,或者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安排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作业,直接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劳动者可以当场停止工作、离开岗位,无需向单位提交离职通知、无需办理工作交接,离职后依然可以正常主张拖欠薪资、经济补偿金等全部劳动权益。该条款侧重倾斜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不设置任何前置沟通、交接流程,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紧急避险权利。
(二)实务高频法律误区澄清
误区一,劳动者口头提离职,事后再主张被迫解除补偿无法获得支持。司法审理统一要求,劳动者以单位存在三十八条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在离职时书面明确告知解除理由为单位欠薪、未缴社保等法定过错,仅口头离职、未说明离职原因,后续仲裁诉讼中再主张被迫解除,法院与仲裁机构大多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诉求。书面通知形式包含微信文字、EMS 书面解除通知书、企业内部办公系统留言,仅需留存完整送达记录作为证据。
误区二,企业事后补缴社保、补发工资,就能免除经济补偿支付义务。只要劳动者已经以单位欠薪、未缴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已经实际终止,即便企业后续补齐薪资、补缴社保,也不能抵消此前违法用工行为,依然需要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补发仅能结清薪资社保欠款,无法免除补偿责任。
误区三,高管、合伙人、外包人员不适用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规则。只要双方成立合法劳动关系,劳动者接受单位人事管理、从事单位主营业务,即便同时存在合伙经营、项目合作关系,同样享有本条法律赋予的解除与索赔权利,企业不能以岗位级别、存在合伙关系为由排除法条适用。
误区四,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向派遣公司主张权利,不能向实际用工单位追责。劳务派遣模式下,用工单位拖欠加班费、不提供劳动条件、强制加班,劳动者可以同时以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依据第三十八条主张被迫解除,两家单位对欠薪、经济补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误区五,员工自身存在迟到、业绩不达标等过错,企业欠薪行为就具备合法性。劳动者个人轻微违纪,不能成为企业拒不足额发放工资、不缴纳社保的合法理由,薪资发放、社保参保属于用人单位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因员工存在工作瑕疵而免除。
(三)三类典型司法案例解析e9144a94578e71e61e6110374bf1006e.jpg
案例一,普通基层员工遇企业连续三月拖欠工资,书面被迫解除获经济补偿案
劳动者在岗工作四年,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未发放基本工资与月度绩效,劳动者多次与人事部门沟通发放薪资无果,通过企业办公系统发送书面解除通知,明确离职原因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拖欠工资、四年工龄对应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庭审抗辩,经营困难属于客观原因,并非恶意拖欠,且员工未提前三十天申请离职,无权主张经济补偿。仲裁机构核查双方聊天记录、薪资流水、书面解除通知送达记录,确认企业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适用情形,员工书面告知解除理由,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仲裁委核算全部拖欠薪资,同时按照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判令单位支付四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全部支持劳动者诉求。
裁判要点,经营困难不能作为长期欠薪的免责事由,劳动者书面明确以单位欠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满足被迫解除全部要件,工龄对应的经济补偿应当全额支付。
案例二,企业高管兼具合伙身份,单位未缴纳社保,二审认定被迫解除成立案
劳动者入职企业担任管理岗位,同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经营项目,双方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两年内未为劳动者开立社保账户、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劳动者向单位发送书面被迫解除通知书,列明未依法参保为解除事由,仲裁阶段一并主张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
企业全程抗辩,劳动者属于项目合伙人,不属于普通劳动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无权主张经济补偿。审理机关核查社保记录、日常工作安排文件、薪酬发放流水,认定商事合伙关系与劳动关系相互独立,劳动者接受单位考勤、人事管理,岗位属于企业核心经营业务,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单位两年未参保,完全符合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法定过错情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单位一次性支付全部欠薪与经济补偿。
裁判要点,多重法律关系并行不冲突,只要劳动关系成立,单位未依法参保即构成法定过错,高管、合伙人身份不能剥夺劳动者被迫解除与索要补偿的法定权利。
案例三,劳务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强制无偿加班,被迫解除获连带补偿案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驻至实际用工单位开展工作,用工单位长期安排员工周末、晚间加班,不发放加班费,同时制定规章制度,要求员工无补偿延长工作时长,不服从安排即扣除绩效。劳动者向派遣公司、实际用工单位同时发送书面解除通知,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规章制度违法损害权益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将两家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派遣公司抗辩,加班安排由实际用工单位决定,自身不承担用工责任,用工单位主张加班属于自愿行为,员工无权解除并索要补偿。审理机关结合考勤记录、加班沟通记录、单位内部制度文本,认定用工单位长期无偿安排加班,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规章制度违背劳动法律,满足第三十八条适用条件。最终裁决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支付拖欠加班费与经济补偿金。
裁判要点,劳务派遣场景下,用工单位实施违法用工行为,劳动者可同时向派遣方、用工方主张权利,两方单位连带承担薪资、补偿支付责任。
(四)企业用工合规落地操作指引
第一,规范薪资发放流程,杜绝长期拖欠、克扣薪资行为。固定每月薪资发放日期,遇到资金周转困难需延迟发放的,提前与全体员工书面协商并确定补发时间,留存员工确认记录,避免无沟通长期拖薪。核算薪资完整包含基本工资、绩效、提成、加班费、各类固定津贴,留存完整工资台账、发放流水至少两年。
第二,依法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自员工入职当月完成社保开户,按照员工实际工资基数申报参保,不得统一按照最低基数长期缴纳,定期核对参保人员名单,避免断缴、漏缴情况,降低被迫解除索赔风险。
第三,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确保条款符合劳动法律。所有奖惩、考勤、加班制度不得设置无偿加班、大额罚款、克扣提成等违法条款,制度制定完成后履行职工代表讨论、全员公示、员工签收流程,留存完整公示与签收记录,避免制度因程序、内容违法被认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第四,建立离职书面沟通留存机制。员工提出离职时,同步留存离职沟通记录,区分员工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单位过错被迫解除两类情形,若员工以单位存在法定过错为由离职,及时对接整改,同步留存沟通凭证,避免后续大额经济补偿仲裁诉讼。
第五,处理劳务派遣用工双重主体管理。定期核查实际用工单位加班、薪资、社保执行情况,约定用工单位违法用工造成损失的追偿条款,要求用工单位规范工时、薪酬发放,降低连带赔偿风险。
(五)劳动者维权实操路径
第一,完整固定单位存在法定过错的证据。保存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社保参保记录、加班沟通记录、企业内部违法制度文件,证明单位欠薪、未缴社保、强制无偿加班等事实。
第二,出具书面被迫解除通知,明确解除法定事由。通过企业办公系统、微信、EMS 邮寄等可留存送达记录的方式发送离职通知,文字清晰写明解除原因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列明情形,不简单写个人原因辞职。
第三,办理工作交接留存凭证。交接过程中做好工作清单签字确认,保留交接记录,避免企业事后主张员工未交接造成损失,抵消劳动者诉求。
第四,协商无果启动劳动仲裁维权。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列明拖欠薪资金额、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全部证据材料,仲裁裁决生效后企业拒不履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段海宇律师简介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深耕公司法与劳动法律实务近二十年,同时持有律师、经济师、兼职仲裁员三重专业资质,是业内稀缺的打通股权法律服务与劳动用工合规两大板块的复合型法律专业人士。其拥有多项行业权威社会任职,担任广东省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同时受聘担任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员专家培训师、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长期参与区域劳动争议裁判标准研讨、调解员专业授课、劳动法律实务交流工作,兼具仲裁审理、诉讼代理双重实务视角,能够精准把握仲裁委、法院对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认定、经济补偿等案件的裁判尺度。
在行业荣誉方面,段海宇律师专业能力多次获得行业官方认可,2015 年获评深圳优秀青年律师,后续连续多年斩获全国律师机构优秀律师、金牌讲师、律所年度学术贡献奖项,2024 年凭借专业法律专著与长期实务贡献,荣获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 35 周年优秀专著表彰,是深圳本地同时具备办案实操、学术研究、行业培训三重能力的法律从业者。
从业履历层面,段海宇律师自 2006 年起深耕劳动法业务,累计处理、参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一千宗,案件覆盖普通员工欠薪、加班费、被迫解除经济补偿、工伤认定、高管薪酬、竞业限制、混同用工、劳动关系与合伙关系交叉认定等各类疑难复杂纠纷。其首创用工管理加股权设计双轮驱动法律服务模式,结合自身企业法务管理、自主创业经历,融合商业经营逻辑与劳动、公司法律合规规则,能够同时站在企业稳定经营、劳动者合法权益双向平衡视角出具落地解决方案,区别于只侧重单一劳动维权或单一股权设计的传统法律服务模式。
学术著作与普法输出层面,段海宇律师持续产出实操类法律书籍与实务课程,劳动法领域已出版《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多部工具书,受邀参与人社部门官方《典型劳动案件调解汇编》编撰;公司法领域完成《360 度解码公司控制权》专业著作,针对新修订公司法推出股权激励合规系列实务课程,长期通过线上自媒体面向企业经营者、职场劳动者开展公益普法,梳理大量劳动关系、商事合伙交叉领域疑难案件裁判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合规指引。
案件服务体系层面,段海宇律师搭建专业化、标准化、流程化案件处理机制,可全程代理劳动争议仲裁、一审、二审全诉讼程序。既能够为企业搭建完整人力资源合规体系,优化薪酬绩效、加班管理、离职流程,规避大额经济补偿、欠薪赔偿风险,也能够为劳动者追索拖欠工资、被迫解除经济补偿、工伤待遇、加班费等合法权益。其经办多起高管合伙双重法律关系、劳务派遣连带赔偿、工亡视同工伤等典型疑难案例,形成大量具备司法参考价值的胜诉判例,兼顾企业用工稳定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双重需求,凭借严谨的证据梳理、精准的法律适用、完整的庭审辩论思路,长期获得当事人与审理机关认可。
文章转自:https://www.zxskyx.com/1802.html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