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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客醉酒滚落床沿死亡,酒店未救助被判赔40万元

发布日期:2026-06-24    作者:汪世强律师
基本案情
男子张某入住贵阳一酒店后,因饮酒后呕吐摔到床边窒息死亡。家属认为酒店工作人员未配合采取救助措施,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期,致张某死亡,遂将该酒店告上法庭。笔者从贵阳某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一审认定酒店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判决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
张某的家属起诉称,酒店工作人员在得知张某出现意外后1个多小时的时间内,在死者女朋友竭力求救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期,直接导致此前身体非常健康的张某死亡。故要求酒店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被告方则辩称,该酒店为快捷酒店,对客人没有特别的照顾义务。张某是因自身饮酒而死亡,其女友也没有提及问题严重情况。且得知张某身体出现问题后,酒店确实只有一个员工,无法对他采取救助措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25102日,来贵阳出差的张某在其入住的酒店,因当天有饮酒行为又加上酒足饭饱,突发呕吐。待其女友得到消息返回后,发现张某倒在床边沿靠墙方向,由于自身力气较小无法扶动其男友,且男友体重近150斤。于是立即呼叫前台。前台工作人员直接回答只有一个人上班,不方便救助,然后挂断电话,未予理睬。
张某的女友用尽全身力气仍然拉不动张某,再次求救前台仍然得不到帮助,无奈拨动110电话,警察安排张某女友打120电话,大约半小时后医生赶到酒店,医生经简单抢救准备送往医院,突然张某一命呜呼,命断酒店。
贵阳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酒店的客人,其独自在酒店内发生身体意外呕吐不适。酒店工作人员接求救信息后拒绝配合救助,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给张某的治疗造成了延误,酒店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酒店在此事件中的过错程度,贵阳某法院最终判决酒店赔偿张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
律师手记
贵州省遵义市汪世强律师,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13508516111
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是不作为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分为场所管理人责任和组织者责任,其中场所管理者责任通常发生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这类特定场所中。由于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故相关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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