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被盗窃犯假名取走,辽宁男子向银行索赔8万元,法院这样判
储户存款被人用假名取走,银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储户存款被人用假名取走,银行有审查不严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储户存款损失。如果储户存款是被人冒名取走,这个银行就不一定承担赔偿责任了。冒名是使用储户本人名字,假名字使用的不是储户本人名字,银行都能把钱交付,银行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辽宁凌源市55后男子,在银行存款18万元,其中8万元是7天通知存款。后来男子家中被盗丢失存折,盗贼刚开始拿着存折去银行取款被拒绝。此后盗贼又拿着存折到银行另外一窗口,使用了一个假名字,结果取出了8万元。男子认为银行没有保护其存款安全,起诉要求银行赔偿8万元损失,银行称男子存折被盗没有及时挂失造成存款被人取走,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银行赔偿6.4万元,因为其中1.6万元左右犯罪分子被抓获后进行了退赔。为什么男子没有及时挂上,银行仍然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呢?这件事情说起来挺曲折的。2020年6月29日,辽宁凌源市55后男子马某某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市北桥子营业所存入资金180000.00元,办理存折一本,其中80000.00元存款的储种为7天通知存款,利率为1.1%,起息日为2020年6月29日;100000.00元存款的储种为一年定期,年利率为2.25%。2020年7月5日,马某某向凌源市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财物(包括案涉存折、银行卡、身份证、户口本等)被盗,并于同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市北桥子营业所对存折办理了凭证挂失手续。挂失后发现存折中的80000.00元通知存款已于2020年7月3日被他人以“王强”的名义从被告邮政集团喀左分公司的营业所支取。2020年7月8日,凌源市公安机关对马某某财物被盗窃立案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某某。许某某供述曹某某让其隐瞒身份用盗取马某某的存折和身份证到邮政集团喀左分公司柜台处取钱,第一次因银行柜员向其索要身份证而未能取款,之后到另一柜台窗口,以“王强”的虚假身份取走了原告马某某存折中的80000.00元存款,该窗口的银行柜员未核实其身份。
2021年7月9日,凌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记载:因杜某某与马某某彩礼产生纠纷,遂介绍许某某、曹某某到马某某家实施盗窃。后曹某某找机会进入马某某家中,窃得存折、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财物,盗窃款物80126.99元,包括许某某在被告邮政集团喀左分公司处取得存折中存款80000.00元、盗刷银行卡84.99元、七盒香烟42元。许某某将此款分发给张某某、曹某某、杜某某,曹某某用分得的赃款购买了宗申牌三轮车(价值5333.00元)。
办案机关将从张某某处扣押的10000.00元及曹某某用赃款购买的宗申电动车返还给马某某,最终判决由许某某退赔马某某人民币23414.00元;曹某某退赔马某某人民币18065.99元;杜某某退赔马某某人民币23314.00元。刑事判决生效后,马某某没有得到三案犯的退赔款项。
马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邮政储蓄银行赔偿存款80,000.00元并支付此款利息。
法院认为,马某某受到的财产损失虽然是其存折内的存款,但并非与被告邮政集团喀左分公司之间的存储合同引发,而是基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马某某存折内的存款是被他人以虚假的姓名在邮政集团喀左分公司的柜台处支取,而且亦无证据证明马某某将自己的存折密码泄露或迟延办理挂失手续,导致存折内存款被他人盗取的事实。邮政集团喀左分公司辩称马某某没有妥善保管其设置的密码、迟延办理挂失手续,其自身存在过失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
邮政集团喀左分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取款人与存折载明的储户不一致的情况下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邮政集团喀左分公司作为储蓄机构应对马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分公司赔偿马某某直接损失64,667.00元,自2020年7月3日起至第一项判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本金80,000.00元,年利率1.1%计算)
邮政集团喀左分公司坚持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二审法院改判。马某某存折内存款是2020年7月3日被他人支取,2020年7月5日马某某才进行挂失。马某某未及时挂失导致存款被他人冒领,其存在过错。马某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冒领人在支取存折上存款时,提供的马某某的身份证、存折及存折密码,足以说明马某某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同时,为他人冒领提供了便利和前提条件,导致存折上存款被冒领。
马某某辩称:我的存款被冒领,是邮政储蓄员工未尽审查义务造成的,因此邮政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存款是被他人以虚假的姓名在邮政集团喀左分公司的柜台处支取,而且无证据证明马某某将自己的存折密码泄露或迟延办理挂失手续,导致存折内存款被他人盗取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马某某存折内的存款是被他人以虚假的姓名在被告邮政集团喀左分公司的柜台处支取,而且无证据证明马某某将自己的存折密码泄露或迟延办理挂失手续,导致存折内存款被他人盗取的事实。邮政柜台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遵守大额取款五万元以上严格审查存款人和取款人身份证号的规定,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未能尽到存款支付的审慎义务,应当对马某某的存款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23年3月24日,辽宁朝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邮政集团喀左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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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
这件事情的起因是马某某与杜某某因为彩礼问题闹翻了,杜某某怀恨在心,找许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去马某某家中盗窃,得手后,许某某、曹某某拿着马某某的存折去邮政储蓄银行取款,第一次窗口工作人员要求提供身份证等,曹某某谎称忘带了,没有取款成功。第二次另外的窗口工作人员没有核实曹某某身份,曹某某以“王强”的假名取款成功。
众所周知,银行取款5万元现金是要提前预约,核实取款人身份。不是本人取款,需要出示存款人身份证和取款人身份证。虽然,马某某的身份证,存折同时被盗走。但是,盗窃犯罪人员曹某某和许某某并不想在银行留下真实姓名,逃避公安机关侦查。所以,他们用假名“王强”进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粗心大意仅仅根据存折和马某某身份证,没有核实取款人身份信息就支取了款项8万元。
很显然银行工作人员的操作不合规,有明显的漏洞。如果不核实取款人身份,盗窃分子很容易取走盗取的银行卡、存折内现金。邮政银行辩称,马某某没有保管好存折,身份证,没有及时挂失造成存款被人冒名取走,与马某某存款8万元被盗窃分子取走的事实不符。银行应当为员工工作失误,造成马某某存款被取走承担赔偿责任。(汪世强律师电话1350851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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