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办理强奸幼女、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律师《性侵未成年案件办案指导》
发布日期:2026-06-01 作者:张洪强律师
济南张洪强律师根据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总结大量案例,著作《强奸幼女、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如何争取最轻处罚》、《猥亵儿童罪案件如何争取最轻处罚》《强奸罪无罪攻略六部曲》等,给办理强奸幼女、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提供了精准有效的指导,帮助众多嫌疑人争取到了最轻处罚,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张洪强律师总结了大量强奸幼女类案件无罪和改判的案例,为法律人士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提供参考。
例如:
①周某(13岁)被强奸案中,周某报警被强奸三次,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②张洪强律师办理的钟某被告强奸案,被害人(未满)14周岁报警说自己被强奸,但因为只有被害人 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法院采纳张洪强律师意见,认为指控强奸罪不成立。
任何被告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我们不要有偏见,要深入研究总结此类案件,才能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维护好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为被告人争取到最轻的处罚。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经常出现被告人拒不认罪,男女双方的说法各执一词,言辞证据出现“一比一”证据情况,如下:
①未成年人陈述被强奸事实。
②被告人拒不认罪,不承认有强奸的行为。
在这种一对一的模式下,我们律师要通过两步考虑,是否达到定罪条件,争取让法官选择“疑罪从无”、 “有利于被告人”的做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一、幼女、未成年人的报案陈述,是否真实,能否被采纳的问题。
被害人陈述是强奸未成年人案件的核心证据。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社会阅历的缺乏,心智尚未健全,因此其对性侵行为的认知未必准确,从而使得对其陈述内容真实性的判断更具难度。
报案的幼女、未成年人的陈述,说法,不一定真实,要注意如何审查推翻。
1、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判断被害人(未成年人)的供述是否应该采纳:
①是否有大人教唆。有些案件中,儿童、未成年人报案笔录中的一些话,有可能是大人教唆的,不一定具有客观性。
②办案人员是否有指供、诱供的行为。在有些案件中,有些办案人员不注意询问方法,可能在给未成年被害人做笔录时,给予一些过度的引导,并进行语言上的总结,致使笔录不一定客观。
A、做笔录时,应该让被害人自由陈述,不得诱导,并将提问、未成年被害人的回答记录清楚。
B、记录应当保持未成年人的语言特点,不得随意加工或者归纳。
③被害人陈述细节是否具体、清晰,能否基本说清楚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这些基本要素,一般来说其对案件细节陈述越具体、越清晰则可信性越高。
④被害人使用的语言描述是否符合其年龄特点。如果出现了过于成人化的描述,如年幼被害人说出阴茎、阴道、生殖器,则要考虑其是否存在受到成人诱导的可能性。
⑤被害人陈述是否非亲身经历不可知。例如,报案人说出被告人隐私部位的特征,“在蛋蛋上有个红色痦子,痦子上面还有毛”。
⑥要审查:被害人陈述案情时的神色举止是否正常,被害人在案发前后心理情绪和行为举动的变化,被害人在案发后是否及时报案、案发过程是否自然,被害人 与犯罪嫌疑人的相识交往、矛盾纠纷产生情况,被害人及其家属是否存在诬告陷害的动机。
⑦审查询问被害人(幼女、未成年人)是否有同步录音录像。询问笔录应当与同步录音录像记载内容保 持一致性,如有不一致应当结合录音录像记载准确客观认定。
⑧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
二、要考虑报案人的说法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如果报案人的说法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则属于孤证,只有孤证不能定罪。
如果只有报案人(幼女、未成年女孩)的指控陈述,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印证的,可能会被认定为证据不足。
例如监控视频、侵害者为诱骗未成年人给予的物资、鉴定意见、医疗诊断证明等。
周某(13岁)被强奸案中,周某报警被强奸三次,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要注意:
①证人证言,不一定真实,尤其是亲属的证言,不能仅靠证人证言定罪。
很多案件中,证人(多为被害人近亲属)证明被害人在案发后向其说明的案件经过以及事发后精神状态明显变差,这些证言不一定真实。
辽宁吴某强奸未成年案件,报案人的表姨、舅妈二人证实,被害人向她说过,被摸胸摸阴部三次,其中一次被告人生殖器插入被害人生殖器,该二人证言没有被采纳。
②法医鉴定,不一定被采纳。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之间的强奸案不同,很多案件难以提取到有效的DNA,不能提供发生性关系的法医鉴定或者医院诊断报告。
张洪强律师办理张某强奸幼女案件,在二审期间就将法医鉴定推翻。
③相关监控录像,不一定能证实存在强奸行为。
张洪强律师在深圳办理的钟某与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被告强奸案件,办案机关提供了宾馆电梯的相关监控录像,但最终还是推翻了强奸罪的指控。
三、是否明知被害人是幼女。
奸淫幼女犯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方系幼女,包括明知和应当明知。
①性侵未满12周岁的幼女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也就是说,如果和不满12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被告人如何辩解,都可以推定被告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判决强奸罪。
②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如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均应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为幼女,除非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
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
二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一般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
三是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明显更像已满14周岁。
还要注意一点,就是聊天记录的问题,有些案件中,被害人在聊天记录中可能会说自己的假的年龄,例如,被害人13岁,聊天时却说自己的年龄标注16岁,在聊天时,告知被告人自己16岁了等,这被被告人是有利的。
例如,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谈恋爱和正常交往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了性行为,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知的辩解。
相反,如果行为人采取引诱、欺骗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以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堵塞惩治犯罪的漏洞。
四、被害人是否自愿的问题。与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犯罪问题,要考虑被害人是否是自愿的问题。
强奸未成年人案件,多为熟人作案,反抗程度相比于传统的陌生人强奸案件相对较低,施暴者的暴力程度淡化, 因而在现场留下的暴力压制等痕迹降低,能获取的物证较少。
要注意,当时自愿,后来反悔告强奸的问题。
五、要注意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和证据审查判断的特殊原则。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与事实认定较为复杂。办案人员已形成内心确信却不敢定案、应当定案而没有定案的情况在部分案件中有所体现。为破解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困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提出了此类案件的证明标准和证据审查判断应把握的原则。
一是引导办案人员不过度依赖客观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既要重视客观证据,也要重视言词证据。注重对言词证据的合理性审查,言词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细节印证,言词证据间的印证与逻辑分析。
二是避免机械理解适用印证证明模式。低龄未成年人对被侵害细节前后陈述不一致的,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综合判断其陈述的主要事实是否客观、真实。在判断认定犯罪事实时,关注案发过程,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识交往、矛盾纠纷产生等情况,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癖好、异常表现,合理运用品格证据等,发挥其辅证作用。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三是不孤立看待各个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材料。如,审查判断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内容时,着重审查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陈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对14周岁以上未成年被害人真实意志的判断,不以其明确表示反对或者同意为唯一证据,应当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被侵害前后表现以及双方关系、案发环境、案发过程等进行综合判断。需要说明的是,对低龄未成年人启发式询问所获得的被害人陈述信息需谨慎审查,并非一律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最后,希望我们律师能加强这类案件的研究,不要有偏见,在办案时真正维护好涉案人员的权益,深入下去,不要办案走过场。
济南律师张洪强,现在是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对办理猥亵儿童罪案件、性侵幼女类案件有专业系统的办案技巧和经验,对强奸罪冤案、猥亵罪冤案有系统研究和总结,著作有办案指导《猥亵儿童罪案件办案指导》《强奸幼女、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案指导》等。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2026沈阳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姜新颖律师为您解答
- 济南办理强奸幼女、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律师《性侵未成年案件办案指导》
- 济南猥亵儿童罪案件专业律师办案指导《猥亵儿童罪案件办案指导》
- ST 数源股民利好:多批次立案材料集中递交,维权从速
- 普利制药批量立案落地,集中审理开启,受损股民尽快参与维权
- 遭遇欺诈性抚养,该如何维权?
- 济南办理直播犯罪案件的专业律师《网络主播开设赌场罪风险的预防与化解》
- 济南直播犯罪专业律师《直播带赌类犯罪-如何争取无罪和最轻的处罚》
- 济南直播犯罪专业律师《海外平台跨境直播案件的办案技巧指导》
- 医院没有书写病历,怎么办?
- 医院没有输血病历怎么办?
- ST 喜临门新增 3.08 亿借贷诉讼,累计涉诉 8.71 亿,股民可维权
- 诉讼进展出炉!倍轻松专利侵权一审判赔 510 万,受损投资者登记维权中
- 夫妻一方继承的房产尚未过户,离婚时能要求分割吗?
- 继母有权继承父亲婚前财产吗?沈阳继承纠纷律师深度剖析裁判规则
热门文章
- 在组织卖淫罪当中,SPA项目(手淫、口交、胸推)是否认定为卖淫
- 房产赠与涉及到的税费负担
- 深圳三男一女聚众淫乱 最终获刑七个月
-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 九民会议纪要全文(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2014年盗窃罪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审理强奸罪的司法解释汇编
- 27岁小伙被五旬大妈骗同居
-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T521-2004)
- 老公强迫老婆玩3P如何定性
- 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
- 举报电话——最高法院、检察院、公安部、中纪委、中央各部委、中央电视台、中央各权威
- 合肥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联系电话、地址大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