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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作软件密钥、破解软件共同犯罪构成侵犯著作权形式附民事案

发布日期:2026-04-28    作者:张晓晗律师
博某公司、广某达公司、同某公司、构某公司对工程造价、土建计量等多项软件享有著作权。2018年至2023年10月,张某某、蒲某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或者购买上述公司享有著作权软件的实体锁、网络锁、模块伴侣、USB共享账户等,并分别雇佣孙某某、张某等人,通过线上方式销售上述破解软件。张某某非法经营数额30671606.83元,非法获利400万元;蒲某某非法经营数额2592196元,非法获利40万元;其他十名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若干。博某公司等四家公司对张某某、蒲某某等四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某、蒲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决十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决张某某、蒲某某等四人分别赔偿权利人5万元至250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案准确认定被告人非法制作软件密钥,故意避开、破坏权利人为保护其作品著作权而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一审法院发挥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优势,探索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通过“刑民一体”实现惩罚犯罪、保护权利,切实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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