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含“西地那非”保健品案:罚金未达销售金额二倍,抗诉后再审改判
发布日期:2026-04-13 作者:赵丽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于202x年x月至202x年x月期间,在明知对方生产的保健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多次购入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物质“西地那非”的“十鞭壮根”胶囊,并加价零售获利。原审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x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x千元。判决生效后,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罚金未达到销售金额二倍以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再审法院经审理,重新认定销售金额为17400元(扣除未发货部分),改判罚金为三万四千八百元,维持原判有期徒刑x个月及没收违法所得。
二、驻马店赵丽律师价值
1、精准识别争议焦点:驻马店赵丽律师准确抓住“销售金额认定”和“罚金刑法律适用”两个核心问题,提出“未发货部分不应计入销售成本”、“‘一般应当’并非强制规定”等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争取有利情节。
2、有效抗辩量刑情节:驻马店赵丽律师强调李某某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缴纳罚金等从轻情节,并指出关联案件已判处高额罚金,试图论证原判罚金并无不当,体现了在量刑辩护中的专业价值。
3、程序与实体并重:驻马店赵丽律师不仅对实体问题(销售金额、罚金计算)提出异议,还关注到共同犯罪认定与罚金关联性问题,展现了全面的辩护策略。
三、驻马店赵丽律师温馨提示
1、经营者务必通过合法渠道采购,查验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及批准文号。含有“西地那非”等成分的性保健产品属有毒、有害食品,销售即构成犯罪,不以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为要件。
2、“一般应当”的强制性: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判处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罚金”是原则性强制规定,例外情形极少且需严格证明。
3、销售金额计算规则:销售金额包括“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但未实际发货且未收取的款项不应计入。本案律师成功主张扣除未发货部分,降低了罚金计算基数,此点具有普遍参考意义。
4、共同犯罪认定影响罚金:上下家之间若无共同策划、分工协作或提供帮助,一般不认定为共同犯罪,各自罚金独立计算,不能以全案总罚金已达标为由为个人减责。
5、再审不改主刑可改附加刑:本案中再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有期徒刑,但提高了罚金,说明即使自由刑适当,附加刑仍可能被纠正,当事人不可因主刑未变而忽视罚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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