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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鉴定申请未获准许下的量刑辩护实效 ——以李某某故意杀人未遂减轻处罚案为例

发布日期:2026-04-09    作者:赵丽律师
案情简述李某在无任何纠纷、矛盾的情况下,持砍柴刀猛砍被害人头部,致创口累计32厘米、深达颅骨(轻伤一级),被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起诉。一审中李某称被害人曾在网上发布其“敲诈”信息、在装修料中“放药”致其身体不适,且坚称只要输入身份证号就能在网上看到这些内容,陈述荒谬离奇。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认为李某有患精神分裂症、被害妄想症的可能,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法院同意鉴定申请,虽最终未改变定罪,但注意到李某的精神异常状况,在通常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赵丽律师辩护价值1、敏锐识别精神异常线索:从作案无因、被害人否认纠纷、李某荒谬陈述(“网上输身份证号可查”“装修料中放药”)等细节,精准捕捉到被害妄想症的可能。
2、依法启动鉴定程序:成功促使法院同意对李某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为法庭关注精神状况奠定程序基础。
3、构建系统论证链条:结合家族精神异常史(侄儿精神失常去世)、作案时间(日落时分)、专业医学资料,系统论证李某符合被害妄想症特征,增强辩护专业性。
4、实现量刑实质减让:在故意杀人未遂、伤情严重的情形下,推动法院在未认定无/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仍突破十年基准刑,判处九年有期徒刑,体现了对精神异常因素的量刑考量。判决结果:故意杀人罪,判处九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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