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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的案例—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最终刑期未超出同罪名量刑幅度上限

发布日期:2026-04-01    作者:王可红律师
一、案情简介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侦查、审理均在临沂市范围内开展,涉案盗窃行为发生于日照市东港区,是跨区域刑事案件办理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田某曾因抢劫罪、抢夺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13年获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2月3日;2015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羁押。
涉案行为:2015年4月初,田某在明知同案犯郭某所送车辆为盗窃赃物的情况下,以8000元价格收购;2015年9月10日,田某驾驶该套牌车辆被交警查获,案件案发。
关联案件:同案犯郭某于2014年3月29日使用自制工具盗取张煜价值50000元的北京现代瑞纳轿车,后将该车藏匿于临沂市罗庄区汇泉大酒店附近,郭某涉案行为另案处理。本案我担任田某的辩护律师。
二、办案经过
(一)核心辩护方向确立
我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锁定两大辩护核心:一是精准区分罪名,坚决论证田某与郭某无事前通谋,不构成盗窃罪共犯,仅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是挖掘从轻量刑情节,针对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的从重风险,重点突破坦白、赃物追回等从宽情节。
 
(二)证据收集与固定
1. 核心证据收集:全面调取田某供述,重点记录其对“收购车辆明知程度”“交易沟通细节”的陈述;收集涉案车辆购置凭证、发还清单,证实车辆价值及最终追回未造成被害人损失;调取田某个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职业信息等,佐证其人身危险性较低;固定郭某供述,证实二人无事前通谋的关键事实。
2. 程序辩护准备:核查原假释裁定书原件,精准核对假释考验期起止时间,确认涉案行为发生时考验期尚未届满,同时梳理程序合法性依据,为后续撤销假释相关程序辩护筑牢基础。
3. 争议点前置论证:针对公诉机关可能以“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推定“明知”的观点,提前准备证据对比分析,明确田某对车辆专业价值认知的局限性,降低主观恶性认定。
(三)法律适用梳理
1. 对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对比盗窃罪共犯的认定标准,论证田某行为仅符合前者特征。
2. 梳理《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相关条款,结合假释相关规定,提前草拟从轻量刑及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意见,为庭审辩护提供精准法律支撑。
 
三、案件结果
(一)对田某的判决结果
1. 法院认定田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2. 因田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中法刑执字第582号刑事裁定对其的假释;
3. 数罪并罚后,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二)案件核心争议处理结果
1. 罪名认定: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田某与郭某无事前通谋,不构成盗窃罪共犯,仅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避免了更重的盗窃罪量刑;
2. 量刑情节:法院虽未大幅突破假释期间再犯罪的从重框架,但采纳了田某如实供述、涉案车辆追回等从轻情节,最终刑期未超出同罪名量刑幅度上限
 
四、律师办案总结
(一)辩护核心成果与亮点
1. 罪名区分辩护成功:通过固定“无事前通谋”“事后单独收购”的关键证据,精准区分盗窃罪共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限,避免了田某因被认定为盗窃罪共犯而面临更重刑期,是本次辩护的核心亮点。
2. 从宽情节有效挖掘:成功论证田某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办案、涉案车辆全额追回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虽因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无法免除数罪并罚,但为后续刑期优化争取了基础空间。
(二)办案启示与风险提示
1. 办案启示:对于假释期间再犯罪案件,辩护工作需以“罪名精准区分”为基础,以“从宽情节全面挖掘”为核心,同时高度重视程序合法性辩护,通过事实与法律的双重支撑,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 风险提示:假释考验期是法定的“监管红线期”,在此期间违法犯罪将直接导致假释利益丧失,且数罪并罚后刑期累加风险极高,当事人需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对于此类案件,辩护重点并非否定从重情节,而是在法律框架内争取从轻量刑,避免盲目乐观或过度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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