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分享】面对家庭暴力,律师协助成功离婚!
发布日期:2026-03-08 作者:王代华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团队代理的原告凌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成功举证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感情确已破裂,助力原告在第二次起诉时获得离婚判决,并为其争取到合理的子女抚养权与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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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二次起诉离婚,家暴成争议核心
原告凌某与被告王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因双方理念不合、频繁争吵,且原告指控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22年首次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判决生效后,双方持续分居。2023年,凌某再次要求离婚,并主张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不同意离婚,双方在部分财产分割上达成一致,但对家庭暴力事实、部分债权及子女抚养问题存在重大分歧,原告遂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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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与胜诉突破
焦点一:在被告不同意的情况下,能否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被告否认家暴,辩称矛盾源于生活琐事,坚决不同意离婚,试图维持婚姻关系。
我方律师团队采取组合举证策略,多维度证明感情破裂。明确指出本案系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且距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持续分居已满一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律师团队重点组织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这一重大过错,当庭申请原告父亲作为证人出庭,详细陈述了被告多次殴打原告的具体时间、地点、后果及事后处理情况,并提交了相关的伤情照片、病历予以佐证,形成了有力的证据链。
焦点二:在子女均表示愿随被告生活的情况下,如何争取抚养权?
两名子女在法院询问时均表示愿意跟随被告共同生活,这对我方争取抚养权极为不利。
我方律师团队并未强行要求两个孩子均由原告抚养,而是转向主张“父母直接抚养”的合理性,提交原告的稳定收入证明、资格证书、其父母愿意协助抚养的声明等,证明原告具备良好的抚养能力和支持系统。法院最终判决由原、被告各自直接抚养一名子女,并相互支付抚养费,这一结果在既定条件下最大程度保护了原告作为母亲的权利,也符合子女既有生活环境的稳定性要求。
焦点三:如何清晰、公平地分割复杂的夫妻共同财产与债权?
财产涉及存款、车辆、有抵押的房产及多笔对外债权,关系复杂。
我方律师团队进行分类处理、聚焦共识,引导当事人对存款归属、车辆折价、房产份额及一项已由生效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获法院确认,高效解决了主要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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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准予双方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子由原告凌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婚生女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凌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三、车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折价款;被告名下东城区房屋由原、被告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2020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本金及利息债权,由原、被告各享有50%。
四、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寄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婚姻破裂的纠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团队结合本案,为面临类似困境的人士提供以下法律建议:
- 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也是主张损害赔偿的依据。一旦发生,务必及时报警、就医、拍照,并保留好报警回执、病历、伤情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
- 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未获支持后,切勿消极等待。应明确与对方分居,并保留好分居证据。
- 法院判决抚养权时,核心考量是子女的健康成长。除子女意愿(对八周岁以上儿童)外,经济条件、抚养能力、居住环境稳定性、一贯的抚养付出等都是重要因素。
- 对于权属清晰、价值明确的财产应力争达成协议;对于涉及第三人、存在争议的债权债务,可建议法院另案处理,以加快离婚核心问题的解决进度。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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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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