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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分析

发布日期:2026-02-27    作者:赵丽律师


一、 案件事实归纳与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6年2月13日发布广
东省茂名市中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1)粤09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严某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判项略)。
首先,我们梳理本案的基本事实脉络:
1、行为前提(违法自陷):被告人严某聪有吸毒史,案发当日短时间内三次吸食毒品。
2、主观认知(明知):严某聪供述,其每次吸毒后都会产生“怕死”、“被人追杀”、“家人跳楼”等幻觉,这表明其明知吸毒后会产生意识模糊、精神异常的状态。
3、客观行为(危险驾驶):在吸毒后的幻觉状态下,严某聪驾驶机动车上路,先撞击摩托车致一人死亡,后为逃避追责,以高达99公里/小时的速度逃逸,并连续冲撞多车多人,造成四人死亡、多车损毁的重大后果。
4、归案与检测:当场被抓获,尿液检测呈毒品阳性反应。
基于以上事实,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严某聪的行为究竟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直接决定了刑罚的轻重。
二、 法律适用与裁判逻辑分析本案最终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判处死刑,其法律逻辑链条清晰而严密:
1. 主观故意层面的认定:间接故意的构成
交通肇事罪在主观上是过失,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造成了事故。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本案裁判逻辑:法院认为,严某聪作为有吸毒经历的人,明知吸毒后会产生幻觉、昏迷等不良反应,也明知在这种状态下驾车会对自己和他人造成现实危险,但他依然在吸毒后驾车高速行驶。这种“明知危险而为之”的行为,充分表明了他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特别是第一次撞击后,他非但未停止,反而加速逃逸,连续冲撞,进一步强化了其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心态。
2. 客观行为层面的认定:危险方法的相当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具有相当的危险性。
本案裁判逻辑:吸毒后,人的感知、判断、控制能力会大幅下降甚至完全丧失,此时的机动车就脱离了正常可控的范畴,成为一种无差别的、不可控的暴力工具。严某聪在精神恍惚、产生被害幻觉的状态下,以近100公里/小时的速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其行为的破坏力和不可控性,与驾车冲撞人群、车辆的危险性相当,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3. 量刑层面的从严惩处:违法自陷行为
裁判要点强调:“吸食、注射毒品系违法、自陷行为。” 这是一个关键的量刑考量因素。
法律逻辑:法律不允许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违法行为(吸毒)来创造或扩大风险,并以此为由寻求从轻处罚。吸毒本身是违法行为,因吸毒导致控制力下降而犯罪,不仅不是从轻的理由,反而是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这在法理上体现了对“自陷风险”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三、 对本案的深度反思与温馨提醒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分析此案不仅是为了厘清法律条文,更是为了从中汲取教训,避免悲剧重演。在此,我想向社会公众发出以下几点温馨但严肃的提醒:
1. 对毒品危害的再认识:毒品是摧毁理性的元凶
严某聪的供述中提到“怕死”、“被人追杀”,这看似是精神病人的妄想,实则是毒品对神经系统的毁灭性摧残。毒品不仅能摧毁一个人的身体健康,更能彻底瓦解一个人的理性判断能力。一旦理性丧失,行为的边界就会无限扩大,造成的后果往往是自己都无法预料的。
2. 对“毒驾”法律后果的再认识:这不是交通肇事,是故意犯罪
许多人对“毒驾”的认识还停留在“吸毒后开车出了事”的层面,认为只要赔钱了事或者按交通肇事处理即可。但本案清晰地告诉我们:只要明知吸毒后会有不良反应而依然驾驶,一旦出事,法律评价将直接跃升至“危害公共安全”的层面。 这是一项重罪,起刑点就是三年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死刑。这不是一个交通违章问题,而是一个刑事重罪问题。
3. 对法律底线的再认识:自陷行为无法免责
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对于因自身过错(如吸毒、醉酒)而导致的犯罪行为,持最严厉的否定态度。试图用“我当时不清醒”来开脱罪责,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相反,这种“不清醒”的状态恰恰是行为人自身违法所导致的,反而会成为加重处罚的理由。
4. 对生命敬畏的再认识:悲剧往往只在一瞬间
本案中,四条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多个家庭支离破碎。这再次警示我们,在公共道路上,每一个驾驶者都手握“生死盘”。任何一丝对规则、对生命的不敬,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结语
严某聪案是一堂沉重而深刻的法治课。它不仅展示了法律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从严惩处的决心,更揭示了毒品对个人理性、家庭幸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巨大破坏力。希望我们能以此为鉴,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严守法律底线,共同维护我们安全的公共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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