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妻子婚外情,丈夫持铁锤击打情夫致死,法院:属激情犯罪,丈夫被判无期、妻子判刑
发布日期:2026-02-26 作者:王可红律师
来源:红星新闻 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10月14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书,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魏某、宋某赔偿彭某家属44932元。
事发:
妻子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
丈夫持铁锤报复打死情夫
魏某出生于1983年,宋某出生于1986年。经审理查明:魏某、宋某于2007年结婚,并育有一子一女。2018年左右,宋某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害人彭某结识并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二人一直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至2024年。
2024年七八月份,魏某从其姐处得知宋某可能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遂多次逼问宋某实情。同年10月4日,宋某将其与彭某之间发生婚外情一事告知魏某,并称其系被胁迫。魏某便持铁锤去找彭某报复,宋某虽多次劝阻,但在魏某坚持下还是随其一同驾车去寻找彭某,并在途中告知魏某被害人的值班地点。
当日19时许,魏某驾驶面包车带宋某来到赤壁市某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附近,将车停在该公司对面后,二人下车步行至某某公司门口,并按事先商量由宋某喊正在该公司保安室值班的彭某打开伸缩门,然后宋某挡在伸缩门中间防止彭某关门,魏某则持铁锤冲至保安室门前,彭某见状欲关门,魏某左手扯住门把手,右手持锤从门缝中朝内捶打彭某,将其打倒在地。之后,魏某进入室内继续持铁锤击打彭某头部,直至被随后进入的宋某阻止。
看到室内情况后,宋某立即用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魏某将作案用铁锤丢在保安室门口,并拨打110电话投案,二人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来。当晚19时20分左右,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确认彭某死亡。经鉴定,彭某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判决:
丈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
妻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5年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法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魏某的辩护人提出魏某系激情犯罪,本案事出有因,应对魏某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观点。经查,彭某与宋某之间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魏某得知实情后,难以控制个人情绪而报复杀人,确属激情犯罪。魏某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持锤猛击彭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以严惩。但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且魏某在作案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理。
关于宋某的辩护人提出宋某在本案中作用轻微,且系从犯,并有自首等法定量刑情节,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观点。经查,宋某并未实际实施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同时在案发后有拨打120急救电话施救的行为。但本案系因宋某与被害人彭某的婚外情引发,在明知魏某要持械报复被害人的情况下,宋某虽有劝阻行为,但仍然指引魏某找到被害人工作地点,并按照魏某要求诱使被害人打开大门。综上,本案的发生与宋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宜对其判处缓刑。
法院认为,魏某在发现妻子宋某与被害人彭某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后起意报复,持铁锤多次击打彭某头部,致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宋某明知魏某要报复他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魏某、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魏某、宋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4.5万元的诉讼请求,对其中要求赔偿丧葬费4493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魏某、宋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9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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