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离婚时非村民一方能否分割?
发布日期:2026-02-04 作者:韩翔律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若宅基地上房屋是夫妻婚后共同出资建造,即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非村民一方虽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有权主张分割房屋。例如,城市户籍的李女士与农村户籍的张先生婚后共同出资建房,离婚时李女士可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房屋现值、双方贡献等因素,判决由一方获得房屋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若房屋是一方婚前建造且婚后无重大增值,则通常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但若另一方对房屋有修缮、扩建等贡献,导致房屋增值,可依据公平原则主张适当补偿。
此外,农村宅基地使用具有身份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若房屋分割后,非村民一方获得房屋,因无法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其房屋权益可能受限。若房屋面临拆迁,非村民一方可能无法直接获得宅基地部分的补偿。
离婚时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分割需综合考量房屋建造时间、出资情况、双方身份等因素。非村民一方能否分割房屋,关键在于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平衡双方利益,确保分割结果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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