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人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所立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6-01-30 作者:韩翔律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进一步划定了见证人资格的“红线”,明确禁止三类主体担任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其中,“利害关系”的界定尤为关键。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债务人、合伙关系人,甚至与继承人存在经济纠纷或情感依赖的亲友,均可能被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例如,某继承纠纷案中,遗嘱见证人系继承人的生意伙伴,因存在资金往来被法院认定存在利害关系,最终导致代书遗嘱因见证程序违法被宣告无效。
此类判决的法律依据在于,利害关系人参与见证可能破坏遗嘱的真实性与公正性。若见证人因自身利益倾向继承人,可能对遗嘱订立过程中的瑕疵视而不见,甚至协助篡改内容,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亦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所涉遗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这进一步凸显了见证人中立性对遗嘱效力的决定性作用。
为避免遗嘱因见证程序瑕疵失效,立遗嘱人应严格筛选见证人,确保其与继承人无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关联。同时,建议全程录音录像固定遗嘱订立过程,并由见证人书面确认身份信息及见证内容。唯有如此,方能在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实现遗产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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