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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下落不明,想离婚该如何启动诉讼程序?

发布日期:2026-01-28    作者:韩翔律师
在婚姻生活中,有时会遭遇对方下落不明的困境,当感情确已破裂,想要离婚却不知如何启动诉讼程序,这确实令人苦恼。不过,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即便对方下落不明,依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当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另一方可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失踪。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宣告失踪能为后续离婚诉讼创造条件,因为此时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量这一情况。
若未达到宣告失踪的年限,或不想先走宣告失踪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会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若被告仍未出庭应诉,法院会进行缺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审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若原告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破裂,如分居满两年、对方存在重大过错等,即便被告未到庭,法院也有可能会判决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要尽可能收集能证明感情破裂以及对方下落不明的证据,如社区证明、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同时,要按照法院要求,准确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相关文书,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对方下落不明虽给离婚带来一定困难,但并非无法解决。只要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正确启动诉讼程序,积极收集证据,就有可能顺利解除婚姻关系,开启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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