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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的著作权属性、保护范围及交易价值

发布日期:2026-01-26    作者:张晓晗律师
艺术品数字藏品是文艺创作+区块链科技产生的多要素融合式美学产物,既包括NFT本身的价值,也有底层数据内容价值,签订数字藏品授权合同时,拥有作品原件的授权方应当确保权利来源、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精准表达合同含义,被授权方应当审慎凭据授权艺术品的机制,避免风险。
1、数字藏品具有多重价值属性
一方面,数字藏品表现为区块链+一组加盖时间戳的元数据,非同质化是其显著特征,其与映射的数字化文件具有唯一关联性,该组元数据显示为存储特定数字内容的具有网址链接或一组哈希值,每个数字藏品的哈希值又是独一无二的,其本身具有稀缺性,在区块链技术的加持下,有这唯一性、可溯源和不可分割的特质,使得数字藏品具有一定的价值属性。另一方面,数字藏品是将数字化文件等底层数据上传到NFT交易平台并铸造NFT后呈现的数字内容,在底层文件未数字化作品的场合,成为NFT数字作品。
如果作为NFT铸造的底层元素本身内容具有独创性和稀有属性,具有一定的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以及承诺只将同一作品铸造未限定数量的数字层平以供交易,那么可以带来数字藏品的稀缺性和升值预期。
反之,若数字藏品标价明显违反艺术品藏品价值定价规律,缺乏价值支撑,不仅消费者未必会麻蛋,对于数字藏品交易市场而言,也极易导致资产炒作泛滥,如果同一作品还存在其他发售或传播渠道的情况下, 那么购买数字藏品就缺乏投资价值。
2、明确艺术品数字藏品的交易规则
(1)审查数字藏品上链的权利基础
创作与上链是相互分离的两个行为,在作为物理资产的数字藏品底层文件的权利人与数字藏品的铸造人、出售人并非同一主体的情形下,不能保证该铸造者是否为底层文件的现实世界中的真实著作权人,这势必会衍生出非著作权人直接盗用他人作品,或对他人作品进行细微改动或抄袭模仿后进行铸造的风险,故需要审查铸造者是否事先获得对应管理资产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2)发售公有领域艺术品数字藏品的规制
其一,一般清下,对于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的艺术品,其著作财产权已经过期,他人经过简单拍摄等数字化处理后可以发售数字藏品。其二,虽然已过版权保护期的艺术扮演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但艺术品的所有权却仍然掌握在原件所有者手中,该权利通常是唯一的,且不受时间吸纳孩子,如果根据原件来制作,可以生长出高清版的数字藏品,满足消费者的欣赏需求,而且根据唯一真品制作和限量发售的数字资产,才更能体现数字藏品的稀缺性。如前所述,数字藏品的交易价值不仅取决于内容本身,也与作品最初呈现的载体以及发行总量密切相关。通常而言,原做的价值要远高于复制件的价值,发行数量越少则价值越高,其三如果形成数字化艺术品过程中融入了数字化创作者的艺术表达和创造力,可能构成新的作品,则二创作品的著作权人亦可 发售数字藏品。
(3)加强对艺术类数字藏品交易的合规监管
目前数字藏品的属性认定尚未明确法律规定,相关交易领域又缺乏规范行业标准,数字藏品的发展容易受到一些不规范行为的冲击,数字藏品作为发展数字文化、构建数字身份和建立数字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强化平台自治,推行监管沙盒,鼓励正向价值观的数字藏品交易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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