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发布日期:2026-01-22 作者:周运柱律师
在上海办理协议离婚,需准备以下材料并遵循相应流程:
一、核心材料清单
- 身份证明
- 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 完整户口簿(集体户口需提供本人户口卡片及加盖保管部门印章的首页复印件),用于确认户籍信息及婚姻状况。
- 婚姻关系证明
- 双方各自的结婚证原件。若结婚证遗失或损毁,需先补办或提供婚姻登记档案证明。
- 离婚协议书
- 一式三份,需双方共同签署。协议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 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 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方式及期限、探视权安排;
- 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房产、存款、车辆等);
- 共同债务承担方式(如房贷、借款等)。
内容需清晰明确、合法合理,避免后续纠纷。
- 一式三份,需双方共同签署。协议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 证件照片
- 双方各提交2张近期免冠单人二寸照片,用于办理离婚证存档。
- 跨省通办情况
- 若双方户籍均不在上海,但一方持有上海居住证,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并在居住证发放地的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 集体户口处理
- 集体户口人员需提供本人户口卡片及加盖保管部门印章的首页复印件,以确认户籍信息。
- 预约登记
- 通过“随申办”APP或“上海民政”公众号预约离婚登记,选择办理日期和时间段。
- 首次申请
- 双方携带全部材料,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 婚姻登记员初审材料无误后,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并进入30日冷静期。
- 冷静期与撤回
- 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持身份证和回执单撤回离婚申请。
- 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需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
- 最终审查与发证
-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离婚协议书及材料,确认符合条件后,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审核通过后,民政局会留存一份备案。
-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离婚协议书及材料,确认符合条件后,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 材料真实性:确保所有材料真实、完整,避免因材料不实导致办理延迟或驳回。
- 协议内容合法性:离婚协议书需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内容违法或显失公平被认定无效。
- 共同到场:协议离婚需双方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 冷静期利用:冷静期内可进一步协商或寻求法律咨询,确保离婚决定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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