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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继承”?——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林地等权益流转析析

发布日期:2026-01-20    作者:周运柱律师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周律师回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不能继承,但承包收益和特定情况下的承包经营权可依法继承,具体分析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以户为单位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非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共同共有,不因个别家庭成员死亡而改变。

社会保障属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功能,旨在保障农户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不具有完全的财产继承性。

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承包人依法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受法律限制。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的情形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户内部分成员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户内继续生存的家庭成员平等享有,不发生继承问题。

农户内全部成员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权利主体消灭而丧失,承包地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发包,不存在继承问题。

承包收益的继承限制:

承包人生前已产生的收益:如农作物收入、租金等,属于承包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

承包人死亡后产生的收益:不属于承包人生前已产生的收益,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例外情形

林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原因:种植树木的收益周期长,承包期相对也较长,为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允许继承人继承承包经营权。

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法律依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经营权证的,其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原因: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承包主体没有身份限制,承包标的不具有社会保障性,发包方式呈现市场化属性,土地经营权的财产属性更为明显。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实务操作

明确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在继承纠纷中,首先需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还是个人。若属于农户家庭,则不发生继承问题;若属于个人(如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则可依法继承。

区分承包收益与承包经营权:

承包收益属于承包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承包经营权本身则需根据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可继承。

办理相关手续:

若继承人符合继承条件,需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至继承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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