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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特殊体质不能成为侵权者减责的理由?

发布日期:2025-12-25    作者:马恩杰律师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特殊体质不能成为肇事者减责的理由1??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患有疾病,交通肇事方能否因此减轻赔偿责任呢?2??一般情况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3??交通事故中,自身所患的基础疾病,仅属于损害后果发生的客观介入因素。4??并非法律所界定的“过错”,与其死亡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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