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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法律分析及维权建议

发布日期:2025-12-13    作者:赵丽律师
赵律师您好!我是甲,和朋友乙、丙三人合伙承包了一个建筑工地,乙是合伙执行人。经乙同意,我以个人名义向案外人借款30万元用于工地投资,并约定了相应利息。此外,乙还向我出具了两份凭证,一份是“今欠甲利息X万元”,另一份是“今欠甲垫资工资X万元”,均由乙本人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目前我考虑通过诉讼方式向乙主张权利,但也希望听取您对相关法律风险与可行路径的专业意见。
从法律专业角度分析,您所描述的情况涉及合伙法律关系中的内部责任与对外债务认定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关于合伙债务承担的规定,以及《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法律精神,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合伙事务以合伙名义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在您所述情形中,乙作为合伙执行人,其确认的借款利息及垫资工资,性质上属于为履行合伙事务而发生的支出,依法应认定为合伙共同债务,而非乙的个人债务。
因此,若您仅以乙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个人承担全部债务,可能在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方面面临法律障碍。法院很可能需要追加其他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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