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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后,对方反悔或恶意转移财产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5-12-05    作者:韩翔律师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本意是为冲动离婚的夫妻提供缓冲期,避免因一时情绪做出不可挽回的决定。然而,实践中却有部分人利用这一制度,在冷静期内反悔拖延,甚至暗中转移财产,损害对方合法权益。面对此类情形,受损害方该如何应对?《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已为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路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程序,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若一方在冷静期内反悔,拒绝继续办理离婚手续,另一方若坚持离婚,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时,需重点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记录、沟通记录、家暴或出轨证明等,以支持诉讼主张。
更棘手的是,部分人会利用冷静期转移财产,试图减少共同财产分割范围。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明确规定,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对其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此类行为的,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例如,若一方在冷静期内私自将存款转至他人账户、低价变卖房产或虚构债务,均属违法行为。
为防范风险,建议提前采取预防措施:一是通过书面形式梳理共同财产清单,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并留存相关凭证;二是关注对方账户资金变动,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三是若发现转移迹象,及时固定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需注意,证据收集需合法合规,避免侵犯他人隐私。
离婚冷静期是理性思考的契机,而非损害权益的工具。面对反悔或恶意行为,唯有依法维权,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利益。法律既赋予婚姻自由的权利,也划定了行为边界,任何试图突破底线的行为,终将承担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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