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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却催缴物业费合理吗

发布日期:2025-11-28    作者:韩翔律师
当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却催缴物业费时,这一行为是否合理,需结合法律与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这表明,物业费的支付以物业已提供基本服务为前提,但基本服务的认定需严格区分服务瑕疵与根本违约。
实践中,物业服务的瑕疵分为两类:一类是局部、轻微的瑕疵,如个别垃圾未及时清理、楼道灯短暂损坏、偶尔停车混乱等。这类问题因未影响小区整体服务运行,法院通常不支持业主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例如,吉林四平某业主因消防通道临时停车、楼道灯损坏拒交物业费,法院认为属局部瑕疵,判决其全额缴纳。另一类是重大瑕疵,如小区长期垃圾堆积、安保形同虚设导致业主被盗、外墙脱落未设警示等。此类问题直接威胁业主安全或严重影响生活,法院可能酌情减免物业费。广西柳城某小区因物业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乱停车仅口头提醒,法院判决业主减免10%物业费;北京大兴法院更明确,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时,业主可索赔并主张减免。
面对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业主的维权路径应合法有序。首先,通过书面形式(如邮件、微信)留存服务瑕疵证据,要求物业整改;若物业拒不回应,可向业主委员会或当地住建部门投诉,通过行政监督推动问题解决;若因物业失职造成损失(如车辆被盗因无监控),可单独起诉索赔,而非直接拒交物业费。若物业长期不达标,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双过半投票更换物业,这是最彻底的解决方式。
物业费是服务对价,非抗议筹码。业主拒交物业费可能损害按时缴费业主的利益,物业因经费不足降低服务又会形成恶性循环。唯有物业按约服务、业主理性维权,方能实现居住品质与社区和谐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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