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捕后虽被存疑不诉,但公安机关仍继续侦查,是否应被赔偿
发布日期:2025-11-25 作者:王可红律师
来源:《检察日报》2025年11月17日第3版,转自:“检察实务”公众号是否应当受理国家赔偿申请并依法作出刑事赔偿决定咨询类别:控告申诉检察咨询内容:行为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逮捕,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公安机关仍在对原案继续侦查,未终止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现行为人申请国家赔偿,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受理申请并依法作出刑事赔偿决定?(咨询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杜雪)答疑人郭志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应当受理被不起诉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并依法作出刑事赔偿决定。 具体理由如下: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二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上述咨询内容反映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就意味着原案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属于典型的法定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虽然从理论上讲,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9条之规定,可以提起公诉,后续人民法院可能会判决其有罪,从而出现国家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但上述情形仅是一种可能,也是一种特例,是在一个已经完结的诉讼程序之外另行开展的独立的诉讼程序,不能因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形而否定已经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否定法律一般规则的稳定性和效力。 因此,本案中,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被不起诉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符合应当予以国家赔偿的条件,且没有法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予以国家赔偿的刑事赔偿决定。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广誉远如何索赔,新提交一批立案,索赔持续征集中
- 卓朗科技索赔进展,又提交一批立案,索赔持续征集中
- 向日葵最新索赔动态,被立案调查,谢保平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父母留下的农村自建房,城市户口的子女有权分割吗?
- 父亲突然离世没留遗嘱还欠了债,继承人要替他还吗?
- ST东时索赔进展,新提交一批立案,索赔持续征集中
- ST英飞拓如何索赔,新增一批立案,索赔火热征集中
- 惠伦晶体最新索赔动态,收行政处罚决定书,谢保平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ST立方最新索赔消息,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公告,索赔持续征集中
- 伤情鉴定中轻微伤和轻伤到底怎么准确区分?
- 律师如何打赢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 律师如何打赢扶养费纠纷?
- 律师如何打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律师如何打赢抚养费纠纷?
- 律师如何打赢否认亲子关系纠纷?
热门文章
- 在组织卖淫罪当中,SPA项目(手淫、口交、胸推)是否认定为卖淫
- 房产赠与涉及到的税费负担
- 深圳三男一女聚众淫乱 最终获刑七个月
-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 九民会议纪要全文(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2014年盗窃罪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审理强奸罪的司法解释汇编
- 27岁小伙被五旬大妈骗同居
-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T521-2004)
- 老公强迫老婆玩3P如何定性
- 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
- 举报电话——最高法院、检察院、公安部、中纪委、中央各部委、中央电视台、中央各权威
- 合肥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联系电话、地址大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