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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私权力膨胀下的滥用与规制:从拼多多/抖音利用风控体系限制经营、冻结货款解冻货

发布日期:2025-11-23    作者:张晓晗律师

近期我团队收到了数十家拼多多商户、抖音商家有关自家店铺被限制经营、冻结货款、保证金等问题的咨询,之前团队认为限制类型一般二级、冻结货款也就几万,但最近来咨询的一般限制没有提示、冻结货款超百万的很多,甚至有的因为关联条款进行“连坐”,这引起了我团队的注意。
本周五也刚刚开了一个庭审,平台方律师竟然称“自身风控部门认为一单6.88元的违约金为1000元罚款”,庭审后正巧赶飞机途中看到了《殷继国:平台滥用规则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于是准备写一篇与同仁一起探讨下这个问题。其实类似的判例很多,因为这种限制经营冻结货款目前只能以个案诉讼来解决,造成了电商平台内卖家只有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的现状。虽为个案,却如手术刀般剖开了平台经济中一个深层次的法律症结:平台基于其单方制定的规则与风控系统所行使的“私权力”,其合法边界何在?司法又应如何对这种权力进行审查与规制?
一、个案透视:司法审查对平台权力的“三重穿透”相关类案中法院并未止步于简单的合同条款解释,而是对平台的行为进行了层次分明的实质性审查,这为我们提供了绝佳的观察样本。
1、程序正当性的审查:从“权力告知”到“程序正义”
案情焦点:平台在实施冻结时未发送任何站内信通知,事后告知也含糊其词。
司法审查:法院明确指出平台负有“合理通知义务”。这已超越简单的合同附随义务,触及了行政法上的“程序正当”原则。任何权力的行使,尤其是惩戒性权力,必须遵循告知、说明理由、听取申辩等基本程序。平台的“无声处罚”,本质上是对程序正义的违背,导致其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丧失。
2、证据充分性的审查:从“主观评价”到“客观证据”
案情焦点:平台判定“商品描述不符”的主要依据是消费者的主观评价。
司法审查:法院质疑了此类证据的证明力,认为其不足以对商品质量进行实质判断。这体现了司法对平台 “准司法权” 中证据规则的审查。平台作为“裁判者”,其裁决不能基于或然性或高度主观的线索,而应接近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或至少需要客观、中立的证据(如抽检报告)支持。否则,其裁决即为“证据不足”。
3、措施适当性的审查:从“目的正当”到“比例原则”
案情焦点:平台在商家已处理完售后且留有保证金的情况下,无限期冻结全部货款。
司法审查:法院的论述深刻运用了 “比例原则” 这一公法上的“帝王条款”。法院认为,限制提现措施应具有“期限性”且与风险相匹配。平台为实现“保障交易安全”之正当目的,所采取的手段(无限期冻结全部货款)对商家财产权造成的损害,已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更小侵害的手段(如以保证金覆盖风险)即可达成目的时,平台的选择即构成滥用权力。
4、平台这种限制措施还存在下列问题:(1)程序缺失:采取限制时未发送任何站内信通知,在商家多次询问后才含糊回应,且未告知具体违规情形、限制期限及解限条件。
(2)依据存疑:判定“描述不符”的主要依据是消费者的主观评价和部分聊天记录,而非权威的商品抽检报告。
(3)措施过度:在商家已处理完所有主动发起的售后订单,且店铺留有足额保证金的情况下,对全部货款进行无期限冻结。
(4)风控部门审查原理不明、关联原则。
针对上述问题,相关类案中法院审查提出了三种质疑,直指平台行为的核心漏洞:
质疑一:程序正当性何在?法院明确指出,平台在处罚时负有“合理通知义务”。无声的处罚剥夺了商家的知情权与申诉权,使得平台当时的处罚理由难以采信。
质疑二:证据充分性何在?法院认为,仅凭带有主观色彩的消费者评价,不足以对商品质量进行实质判断。在无抽检报告、无未决售后的情况下,判定“描述不符”并冻结货款,“缺乏相应依据”。
质疑三:措施适度性何在?法院强调,限制提现作为一种“保全属性而非终局性的措施本身应具有期限性”。平台未告知限制结束日期,导致措施可无期限持续,这显然不合理。法院认为,留存的保证金已足以覆盖未来可能发生的售后风险。
二、理论深化:平台“私权力”的三重面相与滥用逻辑
华南理工大学殷继国教授在《平台滥用规则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一文中的深刻洞见。殷教授指出,平台拥有源于法律授权、用户权利让渡和技术赋权的“私权力”,包括“准立法权”(制定规则)、“准行政权”(管理执行)和“准司法权”(处罚裁决)。平台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其通过“法律授权、用户权利让渡与技术赋权”,获得了兼具“准立法权、准行政权、准司法权”的综合性私权力。
1、准立法权滥用:平台规则作为“数字时代的新章程”,其制定过程缺乏民主参与公开辩论,商家作为“数字公民”仅有被动接受的权利。规则中诸如“平台有权单方解释并调整规则”“根据风控模型采取必要措施”等模糊授权条款,构成了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为权力滥用埋下伏笔。
2、准行政权滥用:本案中,平台的风控系统基于算法自动触发处罚,正是其准行政权行使的体现。然而,算法的“黑箱”特性与自动化决策,导致了证据调查不充分、程序缺失、缺乏个案公正等系统性缺陷。风控系统从“管理工具”异化为“专制利器”,背离了权力行使的合理性要求。
3、准司法权滥用:平台对违规的认定与处罚,扮演了裁判者的角色。但其同时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与自身利益的追求者,存在结构性利益冲突。其裁决往往倾向于平台自身利益(如快速平息客诉、维持GMV数据),难以保障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商家的公平待遇,违反了“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自然正义原则。
在“政府—平台—用户”的三元结构中,由于用户(商家)的分散性和依赖性,以及政府公权力监管的滞后与不足,平台的私权力极易膨胀和滥用。具体到限制商家经营的行为上,表现为:殷教授将此类行为定性为“平台滥用规则行为”,其本质是平台利用权力优势,将经营风险与成本不正当地转嫁给平台内经营者,从而在“政府-平台-用户”的三元结构中,形成了对用户的压制性支配。将此类行为归类为平台滥用规则行为,其本质是平台为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提升用户体验数据、规避自身风险),利用优势地位,损害依赖其生存的商家的合法权益,最终可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引发“内卷式”竞争。
三、规制与出路:构建对平台权力的复合型约束体系
基于上述分析,商家维权与行业治理不应仅限于个案抗争,而应致力于构建一个多层次、系统性的权力约束体系。
1、强化司法审查:引入公法原则审视私权力
类案法院成功地将程序正当、证据规则、比例原则等公法理念植入对平台格式合同与单方行为的审查中。未来,司法应更积极地扮演“权利守护者”角色,对平台规则的合法性、处罚程序的正当性、措施的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否定不公正条款的法律效力。
2、推动平台自律:建立透明的权力运行程序
平台应主动将其私权力的运行纳入“法治化”轨道。包括:制定清晰、明确、稳定的规则;在重大处罚前履行正式的通知、听证(申辩)程序;建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内部复议或申诉委员会;公开算法决策的基本逻辑与参数(在不损害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以程序正义消解权力恣意。
3、完善外部监管:发挥行政规制与行业共治的作用
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对平台“不合理施加限制、收取不合理费用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进行主动监管与处罚。同时,可推动成立行业性的争议调解中心,引入第三方专业力量,形成对平台“准司法权”的外部制衡。
四、商家维权路径与法律建议
面对平台的“巨人之踵”,广大商家不应只能被动承受。从本案判决和法学理论中,我们可以梳理出以下维权要点和建议:
1、强化证据留存:保留所有交易记录、与平台的沟通记录(站内信、聊天记录)、商品资质证明、物流信息、上下游进货凭证、资质相关等。这是应对平台质疑和未来诉讼的基础。
2、积极沟通并固定证据:一旦账户受限,立即通过官方渠道书面(如站内信)要求平台明确告知具体的违规事实、所依据的规则条款、限制措施的期限以及申诉解封的正式流程。平台的模糊回应或拒不回应,本身就可成为其程序违法的证据。
3、审视平台规则的合法性: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至第36条,审视平台规则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处罚条款是否属于加重商家责任、免除平台自身主要义务的“霸王条款”。
4、敢于诉诸司法救济:当沟通无效时,诉讼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终途径。本案判决表明,法院会重点审查平台的程序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措施是否适度(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商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规定及《电子商务法》等,主张平台违约或侵权。
我们代理诸多类案胜诉,每一次都是将公法理念注入私法关系以规制私权力的有益尝试。它警示我们,平台的私权力绝非法外之地,其行使必须遵循法治的基本逻辑——权力法定、程序正当、权利保障。当然,这不仅为个案中的商家挽回了损失,更向所有电商平台发出了一次关于“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司法警示。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平台的创新管理,但更离不开对平台内万千商家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障。风控系统的“算法”不应成为漠视“法治”的借口。我们呼吁,平台在行使巨大的管理权力时,应建立更加透明、公正、有救济的程序机制,让规则的制定与执行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同时,也希望更多的商家能够了解并勇敢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健康的电商生态。
作为深耕电商领域的法律人,我们将持续关注此类案件的发展,为维护公平的交易环境贡献力量。同时大家作为电商行业的法律从业者,我们呼吁,平台的治理应从“算法黑箱”走向“规则之治”,从“权力任性”走向“权力谦抑”。广大商家在积极留存证据、勇于通过诉讼维权的同时,也应关注并推动行业治理规则的完善。唯有如此,才能构筑一个权力与责任对等、平台与商家共荣的健康发展生态。
关于殷教授原文可以查看殷继国:平台滥用规则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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