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胖东来”开除资深员工事件的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25-11-05    作者:党鹏律师
先了解一下事情经过:胖东来员工刘某正拿着POS机理货,顾客走到附近时她没立刻发现,“胖东来”以未及时迎客,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这位入职12年的员工开除。事后该员工提出赔偿,结果闹到法院两次都输了。这个事情一出来就引起热烈争轮,绝大多数人同情该员工,认为于东来装好人立人设,原先的“家人文化”只不过是伪装而已,资本家本身就是无情的;也有人说“胖东来”主打服务,拿高薪就应该守规矩,慢待顾客就该罚。笔者拟通过对该事件的法律分析,发表自己的一点浅见。
首先该事件的所涉法律关系为劳动争议。“胖东来”以刘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开除刘某,刘某认为“胖东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跟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同,需要先走劳动程序,包括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所以刘某应该是先申请了劳动仲裁,没有获得支持,然后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不服,提起上诉,这个就是劳动仲裁的“一裁两审”。“闹到法院两次都输了”的说法,印证了刘某是穷尽了依法维权途径。网传“胖东来”的答辩理由是:制度里写了顾客一到就得放下活接待,更关键的是,这些制度刘某当年都签字了。
其次,公司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管理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并据此对员工进行管理,以体现用工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该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必须合法,一是要内容合法、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二是程序合法,即制定规章时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协商讨论,制定完毕后,还需公示,让员工知晓。
我从2007年开始知道并逐步了解“胖东来”,因为当时在许昌上的大学,当时“胖东来”在许昌已经很不错了,超市、服饰为主,每个店都有“不满意,就退货”这句话,所以 “胖东来”这个服务理念绝对是首屈一指的,放到现在依然是,再看下咱们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出现了问题,绝大部分商家或者服务提供者是不是百般推卸责任,各种推诿抵赖? 所以,“胖东来”受广大消费者信赖的重要原因就在于自己的服务,各种人性化的设施,明明白白消费,不卖假货等等。当然,对于刘某的遭遇来说,笔者也是深感同情的,笔者也是属于服务行业,也是打工人,说实在也觉得大可不必,毕竟顾客也没有表达不满,甚至投诉,只能是意难平吧。但制度就是制度,“胖东来”这种企业要发展,不能光讲人情,也就像大家说的资本家本身就是无情的。就好像被称为民族之光的某为公司一样,员工到了一定年纪,如果不能对公司产生效益或者对公司来说是不可或缺,就会面临淘汰,被公司辞退,好的一点是公司会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补偿或者赔偿。当然,这个事件的另一个关键是刘某除了在规章制度上签字之外,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示方面有没有存在问题?不可否认,“胖东来”肯定会有一个比较优秀的法务团队,但这个规章制度是否完全合法,因为了解案情有限,不敢乱说。如果规章制度合法,“胖东来”以明确的规章制度内容为据开除“刘某”,从法律上来讲,没有问题,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赔偿的义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2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