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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记送达刑事判决书,导致被告人被超期羁押187天,书记员玩忽职守罪被相对不起诉

发布日期:2025-10-29    作者:王可红律师

l 忘记送达刑事判决书,导致被告人被超期羁押187天,书记员玩忽职守罪被相对不起诉
刑事法典
2025年10月28日 18:42 辽宁
贵州一法院书记员忘了送达刑事判决书,导致被告人被超期羁押187天书记员玩忽职守罪被相对不起诉

编者注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最近看到一起不起诉决定书,2019年8月28日,李某某涉嫌盗窃罪被法院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22日至2019年9月21日止。

但是万万没想到,书记员忘了给被告人和看守所送达判决书,李某某就在看守所一直关着,直到2020年3月26日,书记员在整理卷宗时发现未送达判决书,后立即向院领导汇报,李某某当日被释放,导致李某某被超期羁押长达187天。2021年7月26日,法院因李某某被超期羁押,决定赔偿李某某74769.7元。

李某某应该肯定没有自己聘请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辩护人。律师为了结案,也肯定会找法院要一份判决的,并且一般会判后回访,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上诉,也就不会闹出这个乌龙。不过,李某某也有问题,当天宣判有期徒刑11个月,就不会自己计算刑期,向看守所反映,这要是一年、两年没发现,就一直关着?
在刑事案件中,若因书记员未及时送达刑事判决书导致被告人超期羁押,审判员是否需承担责任需结合具体情形分析,主要依据以下法律和原则:

责任主体的划分

书记员的职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文书送达等事务性工作。若因疏忽未及时送达判决书导致超期羁押,书记员可能需承担行政责任或纪律责任(如警告、处分等)。

审判员的监督义务:审判员作为案件承办人,对诉讼程序负有监督和指导职责。若判决书已作出但未及时送达,审判员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未督促、核查送达情况),可能因监督管理失职被追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法院应在宣判后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公诉机关。超期送达属程序违法。
《国家赔偿法》第21条:因司法机关违法行为导致超期羁押的,受害人可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为作出判决的法院,但法院可向直接责任人员追偿。

《法官法》第46条:法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严重后果的,可能面临处分甚至刑事责任。

责任认定的关键因素
审判员是否知情或应知情:若审判员明知判决书未送达却未采取补救措施,可能构成玩忽职守;若因书记员隐瞒或客观原因(如邮寄延误)导致,审判员责任较轻。
后果严重性:超期羁押时间长短、是否造成被告人重大损害等,会影响责任程度。

实务处理
内部追责:法院可能通过纪检监察程序调查,若书记员、审判员存在过失,可能面临纪律处分(如通报批评、停职等)。
国家赔偿:被告人可申请赔偿,法院赔偿后若认定书记员、审判员有重大过失,可向其追偿部分赔偿款。
刑事责任:在极端情况下(如故意拖延或徇私舞弊导致严重后果),可能涉及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附: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86********,汉族,大专文化,系原**人民法院**,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路**小区**栋**单元**号,住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1年7月22日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1年8月2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宪明,"1+1"志愿者律师。本案由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根据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系**人民法院**,2017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一直在**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担任员额法官覃某某审判团队的**◇负责案件审理后法律文书送达和卷宗归档。2019年8月28日,覃某某审判团队开庭审理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18年10月22日至2019年9月21日止。刘某甲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将刑事判决书送达李某某及羁押场所执行。2020年3月26日,刘某甲在整理卷宗时发现未送达李某某刑事判决书,并立即向院领导汇报,**人民法院于当日对李某某予以释放,导致李某某被超期羁押长达187天。
2021年7月26日,**人民法院因李某某被超期羁押,决定赔偿李某某7476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劳务派遣协议、工作职责、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国家赔偿决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陈某某、覃某某、王某某、唐某某、贾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电子数据检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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