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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中以出具谅解书索要巨额钱款的行为定性

发布日期:2025-10-19    作者:鲁国庆律师
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一方出具谅解书是常见的和解方式,但近年来出现了一些被害人借机索要远超实际损失的巨额钱款的现象。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初衷,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需要从法律角度予以明确界定。

一、刑事谅解书的性质与功能
刑事谅解书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谅解的法律文书。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获得被害人谅解是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尤其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中,谅解书可能直接影响量刑。其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体现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二是反映社会矛盾得到缓解;三是为司法机关从宽处理提供依据。但必须明确,谅解书本质上属于"民事赔偿协商的书面确认",不能等同于刑事责任豁免。

二、索要巨额钱款的行为特征与法律边界
实践中,索要超额钱款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被害人以不签署谅解书相要挟,要求支付明显高于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损失的款项;二是被害人亲属多人联合施压,提出"天价赔偿"要求;三是中间人(如"司法黄牛")介入抬高和解金额。这些行为的违法性判断需结合以下要素:
1. 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索要金额与合理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完全不成比例,且伴有威胁、恐吓等手段,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2. 客观行为:是否采用胁迫手段。如以"不赔钱就拒绝谅解导致重判"相威胁,可能符合敲诈勒索的胁迫要件。
3. 金额合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赔偿金额应考虑实际损失、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若索赔远超合理范围(如轻微伤索赔百万元),其合法性存疑。

三、相关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
对于此类行为,司法机关通常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 正当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
- 合理范围内的精神损害赔偿(如死亡案件中的抚慰金)属于民事自治范畴;
- 但以曝光隐私、举报犯罪等非法手段索要财物,可能触犯《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例如某地案例中,被害人亲属以"不赔钱就向媒体曝光案情"为由索要500万元,最终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2. 谅解书买卖的效力问题:
部分案件中,被害人收取高额费用后出具虚假谅解书(如隐瞒实际未赔偿事实),该文书可能因违背真实性原则被司法机关排除,且涉嫌伪证罪或诈骗罪共犯。

四、制度完善建议
为规范刑事和解程序,需从三方面改进:
1. 明确赔偿标准指引:建议各地高院制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参考范围,防止和解金额畸高。例如江苏省规定交通肇事案件的谅解金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3倍。
2. 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对于重大案件的和解协议,法院应审查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及是否存在胁迫情形。
3. 打击职业化敲诈行为:对专门从事"刑事和解中介"并从中牟取暴利的团伙,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实务操作建议
1. 对犯罪嫌疑人方:
- 保留赔偿支付凭证及协商过程的录音录像;
- 遭遇不合理索赔时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 对被害人方:
- 主张赔偿应依据实际损失计算,避免过度维权导致自身涉罪;
- 通过合法途径(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更为稳妥。

结语:刑事和解制度旨在修复社会关系,而非成为利益交换工具。对于借谅解书之名行敲诈之实的行为,司法机关应通过典型案例明确裁判规则,引导当事人回归制度本意。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增设和解协议无效条款,对显失公平或存在胁迫的协议予以撤销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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