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中以出具谅解书索要巨额钱款的行为定性
发布日期:2025-10-19 作者:鲁国庆律师
一、刑事谅解书的性质与功能
刑事谅解书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谅解的法律文书。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获得被害人谅解是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尤其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中,谅解书可能直接影响量刑。其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体现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二是反映社会矛盾得到缓解;三是为司法机关从宽处理提供依据。但必须明确,谅解书本质上属于"民事赔偿协商的书面确认",不能等同于刑事责任豁免。
二、索要巨额钱款的行为特征与法律边界
实践中,索要超额钱款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被害人以不签署谅解书相要挟,要求支付明显高于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损失的款项;二是被害人亲属多人联合施压,提出"天价赔偿"要求;三是中间人(如"司法黄牛")介入抬高和解金额。这些行为的违法性判断需结合以下要素:
1. 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索要金额与合理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完全不成比例,且伴有威胁、恐吓等手段,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2. 客观行为:是否采用胁迫手段。如以"不赔钱就拒绝谅解导致重判"相威胁,可能符合敲诈勒索的胁迫要件。
3. 金额合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赔偿金额应考虑实际损失、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若索赔远超合理范围(如轻微伤索赔百万元),其合法性存疑。
三、相关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
对于此类行为,司法机关通常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 正当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
- 合理范围内的精神损害赔偿(如死亡案件中的抚慰金)属于民事自治范畴;
- 但以曝光隐私、举报犯罪等非法手段索要财物,可能触犯《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例如某地案例中,被害人亲属以"不赔钱就向媒体曝光案情"为由索要500万元,最终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2. 谅解书买卖的效力问题:
部分案件中,被害人收取高额费用后出具虚假谅解书(如隐瞒实际未赔偿事实),该文书可能因违背真实性原则被司法机关排除,且涉嫌伪证罪或诈骗罪共犯。
四、制度完善建议
为规范刑事和解程序,需从三方面改进:
1. 明确赔偿标准指引:建议各地高院制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参考范围,防止和解金额畸高。例如江苏省规定交通肇事案件的谅解金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3倍。
2. 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对于重大案件的和解协议,法院应审查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及是否存在胁迫情形。
3. 打击职业化敲诈行为:对专门从事"刑事和解中介"并从中牟取暴利的团伙,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实务操作建议
1. 对犯罪嫌疑人方:
- 保留赔偿支付凭证及协商过程的录音录像;
- 遭遇不合理索赔时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 对被害人方:
- 主张赔偿应依据实际损失计算,避免过度维权导致自身涉罪;
- 通过合法途径(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更为稳妥。
结语:刑事和解制度旨在修复社会关系,而非成为利益交换工具。对于借谅解书之名行敲诈之实的行为,司法机关应通过典型案例明确裁判规则,引导当事人回归制度本意。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增设和解协议无效条款,对显失公平或存在胁迫的协议予以撤销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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